就地房屋补偿为高层 根据拆迁公告,本次拆迁范围为汕头路5-11号 (单号)、澄海路16-22(双号)、澄海一路2-26号(双号)、香港中路88-94号(双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期限为4月15日至6月14日,搬迁腾房期限为5月15日至6月14日。本次拆迁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式。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中,货币补偿以该项目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的本拆迁区域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单价,按照条例规定和奖励面积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就地房屋补偿的房源为燕儿岛路二期改造项目新建高层商品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在70㎡左右至160㎡左右之间,临时过渡期限为30个月。补偿原则为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燕儿岛路二期改造项目奖励规定应补偿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实际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评估价格并结合楼层差价结算价款,如果居民有大户型协议签订要求,可书面提出申请,最终将根据房源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能够满足申请。 异地房屋补偿为四方区海岸路海岸馨园(联创发动机厂)新建定价商品房住宅100套左右,房屋均价为5850元/平方米,临时过渡期限为26个月。临时过渡时间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速迁奖励费按年代算 燕儿岛路二期改造项目拆迁奖励规定中,选择就地房屋补偿的,住宅房屋奖励规定临时过渡补助费补贴为每户1万元。速迁奖励费根据被拆迁房屋建成年代和按产权证或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计发,即70年代及以前建成的房屋按200元/平方米、80年代建成的房屋按300元/平方米、90年代建成的房屋按400元/平方米、2000年代建成的房屋按500元/平方米计发。面积奖励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补偿建筑面积奖励20%,计入应安置面积。 选择异地房屋和货币补偿的,除上述政策外,再奖励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补偿金额10%,计入拆迁补偿金。 另外,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燕儿岛路二期改造项目奖励规定计算出的应补偿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评估价格并结合楼层差价结算房款。 对于非住宅奖励规定,临时过渡补助费补贴为每户1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增加6个月的经营性补助费。凡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者,按上述奖励规定执行;超出公告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的,拆迁补偿按《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不再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