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明栋 王金强 郑春笋 李进生 本报德州4月9日讯 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的庆云县2009年“5·2”特大鞭炮爆炸案,于今年4月8日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洪印无期徒刑,被告人王云增和任秀荣分别为有期徒刑13年、10年,被告人肖秀兰、杨之通分别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窝藏罪判处杨广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9年5月2日上午,在庆云县庆云镇杨庄子村后一处违规加工鞭炮作坊里,王云增和任秀荣使用从杨之通处购买的原材料,先后3次配制烟火药共50余公斤,并将烟火药装入鞭炮筒,后二人到该作坊业主杨洪印家中休息议事。 当日13时30分,在他们离开期间,因雇用的村民违反操作规程,引发鞭炮作坊爆炸,造成在此打工的民工1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并造成附近村民房屋等财物不同程度毁损。 据查,自2008年冬天起,由杨洪印与乐陵市朱集镇农民王清国(已在爆炸中死亡)合伙借用杨庄子村闲置房屋开办该厂,无鞭炮生产经营许可证。杨洪印负责投资和联系提供场地,王清国及其妻(即被告人任秀荣)负责组织生产,杨洪印之妻(即被告人肖秀兰)提供后勤服务并管理民工。 自2008年冬至案发,该作坊私自配制烟火药1750余公斤,非法加工各种鞭炮200余万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