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卫列:浙江工商局执法过犹不及?! 沸沸扬扬的丰田召回门在美国暂时偃旗息鼓了,但在中国浙江由于职能部门的强势介入,事态倒有些“高烧”不退的苗头,围绕浙江省工商局的一系列“政府”行为,我觉得似乎有商榷的必要,因为我觉得握有公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任何行政行为不能逾越法规界限,眼下好像有点儿语不惊人誓不休、事不吓人绝不歇的叫板架式!孔子曾在2000年前的《论语》中就向父母官们谏言过——过犹不及、矫枉过正! 商榷一:生产≠流通 我以为根据我国的行政实施主体的划分,简单讲质检系统负责“三定”之下的13项职能(包括缺陷产品召回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等等),而工商系统负责“三定”之下的15项职能(包括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和服务领域的维权等等);按说职能上政府这两大部门各司其职,属于咱老百姓的俗语——“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可眼前作为工商系统下辖的一个省级部门似乎在管生产环节的事儿? 商榷二:监督≠维权 既然职能上有分工,那么职责上显然是质检系统对包括汽车生产商在内的所生产的所有工业品都有监督的公权力,2004年起实施的《汽车缺陷产品管理办法》,是由质检系统联合四部委颁布实施至今、而且成就斐然——仅2009年就有58批次,134万多辆车被厂家召回,虽说相关立法亟待完善、尤其是除了汽车、食品等产业之外的其他产业的工业品的召回制度亟需建立;这汽车召回中有80%就是在质检系统的强力监督下汽车企业才“主动召回”的,从这一个侧面讲质检系统的介入是有相当效能的,但此次浙江工商局对一汽丰田在RAV4的召回上的反应和举措似乎有越权、扩大化迹象——工商系统职责之一就是在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时介入,但其在具体处置上似乎混淆了质检与工商两大体系的职责。 商榷三:召回≠赔偿 实际上不仅是中国相关的召回法规,就是欧美日的相关法规,也就是国际惯例,从法律的角度讲与民事的消费者赔偿完全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换句大白话讲,按照国际惯例和现有法规,汽车召回的要件是涉及安全、群发性的质量隐患,厂家由此免费维修或更换,而不是浙江工商局强调的“召回=赔偿”这一误区;如果说一汽丰田RAV4没有有任何群发性消费投诉(哪怕是一例!)的大前提下主动召回!浙江工商局越过质监局的职责、以及所有正常的管理流程的做法似乎有点儿“先声夺人”;再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召回不等于赔偿,跟三包完全是两个范畴——甚至只是有先后顺序关联性的两个方面!我感到莫名惊诧的是:好不容易经过五年的普法教育让千百万汽车用户明白了召回是一种消除可能的事故隐患的常态化、动态化免费更换机制,是为了更好地享受“安全的免费午餐”——仅2009年美国就召回了780次汽车和零部件、召回车辆超过2000万辆,召回总数超过了总销量的1300万辆,若按浙江工商局的“官方说法”,美国的汽车用户、乃至全球的汽车用户也都应该因并没有出现实质性权益被侵害而在召回中而拿到“赔偿”,这不是工商局的职责范围!这也完全是不符合全球工业品研发和生产规律和起码逻辑的“黑色幽默”!一旦“推广”将是个天文数字!如果“普及”将是又一场大片《2012》——全球大灾难! 商榷四:同车≠同命 浙江工商局可能从一开始就犯了N个错误,其中之一就是误导了老百姓对一汽丰田主动召回没有任何投诉的RAV4这一防患于未然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美好初衷,其实且不说美国GDP是中国20倍和2亿辆保有量的基本国情差异、以及法规体系的截然不同、交通事故法规赔偿的天壤之别;就是中国国内各区域、各地域因生活水平差异,各种工资、抚恤、民事赔偿等等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化!浙江工商局误导了媒体、更为了迎合偏激舆论而误导公众,把一个本来简单的、甚至是本不该由工商前期介入的企业主动行为,一下拉扯上美国的特例而变成了“国家战略”?我们自身的独立自主的国格和职能管理难道要通过美国人的眼色作为“参照物”才“幡然顿悟”?且况浙江自身涉及汽车三包的地方性法规十年来也没有一直没有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这种一方面高调“请命”、乃至“裁决”,而另一方面不作为、无法可依、甚至把召回当成三包的做法更人置疑其行政水准!请注意美国N多的丰田汽车用户诉讼、美国交通部的1600万美元大罚单时由于丰田在美国隐瞒了踏板隐患而对其采取的罚金惩戒;在目前连美国法院都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其踏板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前提下,丰田公司迫于美国的强权政治和经济压力被迫在召回之外,对消费者进行一定赔偿,这是业界的特例而不是国际惯例!而在中国一汽丰田并没有隐瞒任何踏板隐患,反而是在第一时间主动召回!因此把特例当惯例,把同车=同命引入这场召回之中显然有“跑题”之嫌!对讲求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区域歧视!(建议到公平交易局理论理论——作者按)要知道一汽丰田也是大一汽的一部分、也是特大型央企阵列中的一员! 商榷五:对位≠越位 浙江工商局的强势抢先介入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其强制性让一汽丰田进行召回之外的“赔偿”显然有着N多难以想象的动机,至少将本来不涉及消费维权的、本应由质检部门先期掌握的召回一下“放大样”——成了消费者“讨说法”的急先锋(甚至职能部门比当地消协和消费者冲得还猛——作者按),我认为有“越位之嫌”!没有消费者投诉的“对位”职能与职责,反而“一跃而起”地“越位”去把本来国际惯例的召回当成了显示其强势的“维权”,这本末倒置的做法非但没有改善本区域消费者的维权环境,反而凸显了浙江省在这一领域的政府职能错位——且不说在浙江应当先由质监系统表态和监督召回,若在召回中有违法行为再经由消费者投诉、调查取证、协调等环节之后再介入,就说浙江工商系统的三包吧——颁布至今十年了居然没有涉及汽车、家电的具体实施细则,尤其是在老百姓最关心的住房领域为百姓维权讨赔偿!而且五年来在浙江召回了N多汽车却没有见到任何职能部门出面谈及赔偿(且不说风牛马不相及)、忽然借美国人的强权“开窍顿悟”了、马上“斩立决”?!这种不对位的“借题发挥”行政执行力反倒“彰显”了这十年来浙江地方在立法、执法上缺乏可持续性、反映了其“错位”的根源——没有真真正正把执政为民的科学发展观做扎实,这也是一种脱节的浮夸与躁动!真正体现浙江工商局行政能力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协调人大等立法机构完善地方性法规,同时进行全系统、乃至全省的普法教育、至少把消法、合同法、行政法、质量法、以及召回法规等现有法规常识进行系统普及,既不要不作为、更不要“瞎”作为——过犹不及、矫枉过正都是考察地方官员行政能力高低的“坐标系”,要对位思考与对位执法,不要错位思考与越位执法! 商榷六:官本位≠以人为本 我对浙江工商局在一汽丰田RAV4召回中所谓的赔偿“政绩”和“国家战略”的说法深不以为然——按此“特例”当“惯例”,按“召回”给“赔偿”,按“同车得同命”等等说法和做法,浙江省应当首先通过立法机构听证、立法明确相关职能和职责之后在浙江省境内、在衣食住行等涉及民生的所有产业、行业实施召回和赔偿细则(且不说其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而不是由一家行政机构来当不对等的“判官”;其次在立法机构介入的同时建议由浙江省质监、工商等部门组建多方协调机构,对涉及浙江各民生行业进行调研评估,拿出扩内需保增长的同时、规范浙江国企、外企、民企在召回、三包赔偿等一视同仁、切实的可行性执行细则,不要一拍桌子一声吼地简单行政;尤其是要将此案例在全国各地举一反三,让全国的质监与工商等职能部门以此为“契机”、全部动起来,让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势、大踏步地推进地方法规、乃至国家法规的完善!第三,在这场“较劲”的背后,应当反思一下官本位的政绩驱“利”思想是否误导了决策判断和执行?尤其是在不了解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基本法规与起码的国际惯例的前提下,是否偏执地把迎合公众当成了显示其公权力的“威信”的“利器”而过度使用?这种权力不加以克制或管制就会导致人民赋予的权利的膨胀异化!甚至带来职能部门间的摩擦导致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缺失!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而不是以官人的面子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