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于4月1日起实行。举报人实名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将得到优先办理、及时反馈以及限时办结,纪检监察机关将切实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打击报复。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各级纪 《办法》规定,为切实保护实名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办法》要求,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查处。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实名举报对突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粤纪轩)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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