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寨花园 目前,我市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空巢老人日趋增多。请问孙市长,在办理社会养老方面有没有优惠政策?我市在社会养老方面有什么样的措施? 孙永红 网友你好!2009年9月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意见》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优惠政策: 1.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开办补助。2012年前,青岛市财政重点资助各区市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500张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处规模不低于200张床位,用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其标准是:2010年前、2011年前、2012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市财政分别按每张床位8000元、6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2.对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市民政、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达标评定(镇和街道中心敬老院除外),对经审核评定服务质量高、收费价位低、服务设施好的中低档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一位青岛户籍老年人,市财政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3.对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待遇。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配套至规划红线;免征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使用自来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暖气按民用价格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减半收取,日常使用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慈善组织和政府部门向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青岛市民政局下发了《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申办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服务机构须向所在民政部门申请,需要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身份证明、申办人资信证明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区(市)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并附上筹办申请所要求的附件,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核。 我市按照青岛的有关规定执行。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