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旅游条例》,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条例,当旅游景区达到或接近游客警示容量,管理机构、经营者将及时对游客进行疏导,并采取限制进入或者禁止进入景区的措施。 景区游客定量控制 为了确保旅游安全、保护旅游资源及提高服务质量,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警示容 高峰期时调控客流 “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主要旅游景区和旅游集散点远程监控和应急指挥,实施客流调控。”据条例,旅游高峰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可以在进入市区、旅游景区主要路口设立集散点,及时疏导进入市区、景区的旅游车辆。公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对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采取疏导、管制措施,保证交通畅通。 禁止强行出售联票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旅游资源和维持景区公共秩序的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配置景区内专线车辆,其他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景区。同时,旅游景区按照规定设置单一门票、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强行出售联票。旅游景区票价调整,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此外,对于为旅游散客提供交通和导游等综合服务的 “一日游”经营者,要求其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投诉有效期可顺延 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旅游投诉如何受理,如何向其他部门转交都作出了明确界定。条例规定,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或旅游行业协会调解;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交通、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提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五种途径解决。旅游者向旅游投诉机构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为60日,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投诉时效期限可顺延。 (记者 王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