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兴辉 据报载,日前刚刚发布的《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推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并规定大、复杂诉讼案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等四种情形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把手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以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对所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予以通报,有效形成对“一把手”出庭应诉的监督。同时,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作区分对待、量化要求,现阶段如果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还不现实。每年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大的行政机关,“一把手”不可能都出庭;但如果数量小,就可以而且必须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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