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 18日,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中涉刑财物的价格鉴定情况,其中文强位于仙女山的别墅价格认证值为200多万元,受贿的名画价格认证为364万余元,为张大千的真迹。(3月20日《长江日报》) 报道说,物价部门多次邀请北京方面的国家级文物鉴定专家来渝,让专家对这幅画进行权威的考证。最终,专家认定那幅青绿山水画为张大千的真迹,在结合国内外同类文物的市场价值等因 相关部门表示,“每一件物品的认证都会很谨慎,因为这会影响到涉案者的量刑”。我国1979年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个人受贿数额起刑点为2000元,而1997年刑法则把贿赂犯罪的起点数额增加到5000元,重刑起点也相应提高。这样看来,假如这幅张大千的画是张不值钱的“赝品”,文强的量刑是否就该相应地“缩水”了——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 贪污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其评价基点是国家公共权力受损害的状况,贪污受贿行为损害的是一种抽象性的法益,并不存在可量化的具体对象。受贿数额并不反映出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与公共权力受损害程度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从这个道理上来说,文强收受的是“真画”还是“假画”,并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事实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并不要求所获得的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达到一定额数才能构成犯罪,也很少有刑法典明文以犯罪数额作为划分法定刑幅度的标准。一般凡因职务关系或实施职务行为而收取、约定利益,即属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这主要是出于公职人员不可收买性的考虑。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的口号之一就是“贪一块钱也不行”,而在他们查办的案件中,有甚至因为受贿五块钱而被拘捕的。廉政公署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也不断地利用各种手段向市民宣传“零度容忍”的反腐精神。 既然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而非财产性犯罪,衡量其社会危害程度、构成犯罪与否就应以国家公职的廉洁性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何种程度侵害为基础。硬性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并将之作为该类犯罪成立和量刑起点的标准,完全掩盖了职务犯罪最本质的特征。这种机械的“以赃计罪”的处罚标准在客观上造成了贪污受贿数额越大越占便宜的现象,影响了犯罪规制能力。因此,我国刑法必须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贪污受贿犯罪惩罚标准体系,既可以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又能相对降低打击腐败犯罪的国家机关举证的证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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