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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长情妇受贿获刑 反起诉行贿公司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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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3-20 08:04:48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2009年10月23日,南京江宁区地税局原局长洪某及其情妇尤某因犯受贿罪,双双被南京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0年1月7日,本报以一篇题为《情妇受贿348万,局长统统给她花》的文章,详细披露了这对贪心“伉俪”是怎样密切配合、疯狂敛财的——江宁区地税局一有建设项目,尤某即跟一些施工单位联系,收受其贿赂,为其牵线搭桥,洪某则利用职务之便为这些单位搞定中标事宜。“神通广大”的尤某为此得到

众多施工单位的热捧,南通一家公司为方便行贿,甚至将她请去做负责人,每月定期给“回报”。

    尤某出事后,南通公司立马与她撇清关系,将她从负责人中除名。记者日前获悉,尤某已委托律师将这家公司告上南京玄武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补交保险。

    情妇搭桥局长弄权

    共同受贿348万

    现年48岁的尤某原本是开酒店的。1996年,她因承包洪某任局长的地税局下属分局一酒店,与洪某相识并互生好感。1997年,两人正式确定情人关系。2000年—2002年间,洪某怜惜尤某开酒店太辛苦,为她指出一条轻松的生财之道——地税局常有建设项目对外招标,洪某作为局长有能力暗中操纵招标事宜,他让尤某利用这层关系帮一些工程队承接工程,从中收取好处费。

    此后,江宁区地税局一有建设工程,洪某就向尤某透露消息,让她去跟工程队谈判。尤某根本不愁“买家”,有了一次成功的操作,慕名找上门来希望她介绍工程的单位很多,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这家公司的老总朱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尤某,两人第一次见面,朱某就直言“希望以后多多关心,拉一拉工程”,尤某欣然答应。

    洪某不直接跟这些请托单位联系,也不出面收受贿赂,只负责“办事”,联系和收钱的事都由尤某负责,尤某的角色就好比“二传手”。洪某十分大方,好处费都给情人拿,自己一分不要。不久,尤某房子有了,车也有了,生活愈发潇洒。

    2008年9月,江宁区检察院侦查一起行贿案件时,发现尤某牵扯其中,再一深查,尤某背靠的竟是身为江宁区地税局局长的洪某。检方侦查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间,这对地下情人密切配合,先后为五家单位、一个个人牟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348万余元。2009年10月23日,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20万元;尤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

    主要行贿单位

    竟是情妇“东家”

    判决书详细列举了洪某、尤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共计六项,记者注意到,其中三项涉及到同一家公司——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南通公司),尤某收取的348万元贿款中,更是有230万来自这家公司。判决书还称,尤某“原系南通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

    庭审中,尤某和她的律师抓住这一点极力否认“尤跟洪共谋受贿”一事,称尤某是南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职务行为,获得的报酬是绩效工资,属于合法收入。

    但这一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法官支持。法官认为,尤某在共同受贿中担任“二传手”的角色,“二人有共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尤向洪转达请托人的具体谋利事项以及会给予的好处费后,洪表示同意为请托人谋利并实际实施,两人已完成为请托人谋利和非法收受财物的合意,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洪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意思联络是通过尤的相互转达而完成的。”

    就行贿、受贿的对应性而言,请托人请尤某在地税局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时,实际上知道尤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需要找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故请托人具有行贿的故意。

    状告行贿单位

    要求补发工资

    尤某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不服,她认为自己是作为员工帮单位拉业务拿提成。接到一审判决结果后,她立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她委托律师将南通公司告上了南京玄武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与南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补发工资,补交保险。

    尤某在诉状中说,她2002年进入南通公司工作,2004年担任该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工作。2007年3月,分公司在南京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她作为分公司的总经理在营业执照上被注明为分公司负责人。尤某说,她起初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自2006年7月起,公司再也没给她发过工资。现在,她要求法院判决公司补发2006年7月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工资,合计27个月,13.5万元,同时为她补交社会保险。

    行贿单位辩称

    她想掩盖受贿事实

    玄武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南通公司认为,相关任命书其实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没有对尤某的任命,那么尤某从公司领取提成就是受贿,有了任命,就能掩盖她受贿的事实。至于工商登记时将尤某登记为负责人,则是“为了方便做生意”,而且她只是名义上的负责人,事实上并不管理公司。

    承办法官透露,尤某对能要到多少工资并不怎么在意。业内人士分析,尤某提起劳动纠纷之诉,绝非为了讨那13.5万元的工资,她真正希望得到的是法院认定她跟南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她认为有了这个认定结果,就能推翻她从南通公司受贿一说。也有分析认为,即使证明了劳动关系,免除受贿罪,那还有可能获判行贿罪。

    最新进展:

    此案已中止审理

    庭审中,南通公司提出,尤某不满一审法院判处她有期徒刑14年,已提起上诉,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此案应中止审理,待刑案终审判决后再恢复审理。记者从南京玄武法院了解到,承办法官已采纳这一辩护意见,目前,这起不寻常的劳动纠纷已被中止审理。本报记者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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