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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市一检察长入股民企侵占千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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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3-19 11:24:07 中国青年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贷款的深渊

    一位检察长入股自己的耐火材料厂曾让吴云富有了“借得东风水路宽”的感觉,但从这一刻开始,与赵余龙的种种“合作”却让他陷入倾家荡产的深渊。

    《投资利润分成合作协议书》签署后,吴云富开始到赵余龙处取协议投资的钱款。

    吴云富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第一次是我和亲戚去赵余龙办公室取钱,赵余龙拿出了60万元现金。”

    第一次取款时,吴云富给赵

余龙写了一张“收到赵余龙投资款60万元”的收条。但随后几次取款时,赵余龙向吴云富提出:“这样写不好,我是国家干部,你就写收到我父亲赵有权的投资款吧。”

    吴云富称,赵余龙在这间办公室分六七次共给了吴云富投资款260万元。

    吴云富说,赵余龙在接受鞍山市纪委调查时,鞍山市纪委监察室王新杰向他通告调查情况称,经过5次询问,赵余龙承认了投资260万元入股耐火材料厂的事实。

    2007年4月,赵余龙调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与吴云富仍然合作。

    记者看到吴云富2007年年底给赵余龙分红时的收条显示,“分得耐火材料厂利润30万元人民币”,“经手人”处有赵余龙和孙波的签名。吴云富称,赵余龙的签名是由孙波代签的。

    据调查,孙波系赵余龙的妹夫,鞍山市铁西区十二中学校长。

    赵余龙在交给吴云富260万元投资款后,便向他建议进行银行贷款。吴云富表示,“银行没有熟人贷款很困难”,赵余龙称:“我认识鞍山市商业银行的一个行长。我查过他,他进去后是我给拿出来的,我找他贷款他不敢不办。”并嘱咐吴云富:“你把评估手续弄好,评估人我来找。”

    吴云富将评估所需的手续办好后,耐火材料厂进行了评估,评估了1300万元。

    赵余龙的想法是贷款1000万元,因银行贷款额只能是评估结果的50%,赵余龙又找来鞍山市一集团担保了700万元。此后,鞍山市商业银行给耐火材料厂办理了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中1000万元作为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耐火材料厂可贷到1000万元。

    2010年3月17日,鞍山市商业银行建钢支行的赵行长向记者证实,2007年12月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曾在其支行办理了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但他称出面办理的是耐火材料厂的法人代表吴云富。

    令吴云富没想到的是,“承兑汇票发放后,赵余龙先拿走了600万元”,实际只有400万元投入了耐火材料厂,但吴却还要承担缴纳20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

    承兑汇票的期限只有6个月,即从2007年12月5日到2008年5月6日。到期后,吴云富向赵余龙表示耐火材料厂资金周转紧张并提出办理延期,赵余龙称承兑汇票由其先还,包括用于耐火材料厂的400万元。

    吴云富称,偿还完银行承兑汇票后,赵余龙便说:“你给我写个400万的借据吧,限你一个月还我400万元,这一个月400万元按3分钱利息还我。”

    记者拿到的借款协议显示,协议双方为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甲方)和孙波(乙方)。协议规定,“甲方贷款(肆佰壹拾贰万元)到期后,如不能如数偿还乙方,甲方现有的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的厂房、土地、厂内的一切设备(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生产产品全部归乙方所有,用以偿还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

    厂子在没有产生任何债务的时候被拍卖

    一个月到期后,赵余龙带着包括其妹夫孙波、表兄王泽仁在内的8人到耐火材料厂找到吴云富称,一个月的期限到了,因你没有还上400万元和利息12万元,你必须和我签个《以资产抵债协议书》。

    协议的内容主要有“甲方将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的厂房、土地、场内的一切设备(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生产产品转让给乙方所有作为清偿欠乙方的借款本息412万元”;“甲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将上述资产交付乙方。乙方派人进驻甲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80万元”。

    记者拿到的《以资产抵债协议书》显示,协议双方仍为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甲方)和孙波(乙方)。

    吴云富称,在《以资产抵债协议书》上签字后不久,赵余龙、王泽仁便带着30多人开着8辆大吉普到耐火材料厂进行强行接管,但吴誓死不从,赵余龙没有接管成功。

    此后不久,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一个星期天来到耐火材料厂,查封了正在生产的厂房,并要求吴云富偿还贷款400万元,另加违约金80万元,利息24万元。至此,吴云富欠赵余龙的欠款已增至504万元。

    2008年7月25日,赵余龙约吴云富在鞍山市五环宾馆见面。吴云富称,当天他在王泽仁、孙波的强迫下作为甲方(承租方)在一份《企业租赁协议书》上签名,而孙波、王泽仁在乙方(承租方)签名。

    依据《企业租赁协议》,甲方将耐火材料厂租赁给乙方两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的一切隶属关系不变;甲方原以自己的名义同外部订立的供销合同由乙方执行;乙方聘用吴云富负责产品的开发、技术和销售。

    就这样,吴云富将耐火材料厂的公章、合同等移交了出去,吴云富从法人代表变为每月领2700元工资的聘用人员。

    对吴云富来讲,噩梦还在继续。

    2008年8月27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刘波通知吴云富到鞍山中院进行民事调解。调解的结果是吴云富须于2008年11月12日前将504万欠款全部归还原告。这份(2008)鞍民二初字第31号的民事调解书显示,原告方为孙波。

    因已失去耐火材料厂,此时的吴云富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2009年1月20日,鞍山中院又向吴云富送达了编号为(2008)鞍执实字第127号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所有的机器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628万元。

    不到一年,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的评估价值从1300万元降到628万元。吴云富认为,“赵余龙利用职权操纵了评估”。

    2009年5月25日,吴云富又收到了一份编号为(2008)鞍执字第127号的鞍山市院公告。公告称:“本院已于2008年2月18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所有的机器设备、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岫岩县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最高价560万竞买成功……责令吴云富在2009年5月28日前迁出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鞍山中院拍卖耐火材料厂时(2008年2月18日),吴云富的耐火材料厂并未发生任何债务。

    2010年3月16日,鞍山中院的刘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称,出现“2008年2月18日拍卖耐火材料厂”是书记员输入错误,实际时间并非2008年2月18日。但当记者询问具体拍卖时间和提出查看拍卖卷宗时,刘波以相关材料已被鞍山市纪委调走为由予以拒绝。

    “我私人投资的厂怎么归鞍山国资委了呢?”

    鞍山中院的拍卖协议显示,岫岩县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竞买了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的工商档案显示,岫岩县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赵余龙的表兄王泽仁,企业住所在地为岫岩县三家子镇三家子村,成立日期为2009年2月6日。

    (2008)鞍执字第127号拍卖协议显示,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竞买了第一耐火材料厂,可按照工商档案显示,此时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还未登记成立。

    吴云富称,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泽仁,而实际所有人正是赵余龙。“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正是为接收我的耐火材料厂注册的。”

    岫岩县玉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岫玉会师验字(2009)第116号验资报告显示,2009年9月8日,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又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950万元,主要构成为:王泽仁认缴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赵余龙之父赵有权认缴550万元占注册资本55%。

    记者通过辽宁省工商局网站查询时还发现,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目前仍是登记成立状态,注册时间为2003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已不是吴云富,而是陈福成。

    一份注册号为21032200300235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显示,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由吴云富变更为了陈福成。该申请书上出现了吴云富的签字,但吴云富却对记者说,“我从未见过这样的申请书,也从未在申请书上签字。”

    3月16日,赵余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现在我与耐火材料厂没有任何关系了,厂子被(鞍山市)国资委收走了。”

    3月17日,鞍山市国资委主任吕金秋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已专属至岫岩县国资局。

    “我私人投资的耐火材料厂怎么归鞍山国资委了呢?”吴云富就此询问王新杰,吴云富得到的答复是:“这是纪委的处理结果”。岫岩县国资局赵局长的回答是:“我们和你不发生关系,有什么事儿你可以找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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