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男子王某曾有两次前科,被减刑释放后仅5天,他以租房、找导游、找家教等为借口,不到一个月先后8次“钓出”多名女性并伺机抢劫,并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多次强行与受害女性发生关系,甚至拍下其裸照,并以“发艳照上网”相要挟勒索钱财。记者昨日从四方法院获悉,王某以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被数罪并罚,一审获刑十八年。 出狱5天故技重施 王某今年26岁,老家在山东省滕州市。因犯抢劫罪,王某于2000年11月获刑四年;减刑释放后,又因犯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尽管王某年纪轻轻,翻开他的履历,记者发现他有两次前科。 2008年12月30日,王某再次被减刑释放。他离开“高墙”不到一个礼拜,又开始故技重施。2009年1月5日10时许,王某以要租赁房屋看房为由,将董某骗至市北区瑞云路一户房屋内。接着,王某拿出仿真枪,抢走董某的金耳、手机,及50余元现金。现场,王某强行与董某发生关系,甚至给对方拍下裸照。随后,王某又以将裸照发到网上相要挟,向董某勒索1000元。不过,王某的这一计划未得逞。 30天不到作案8起 租房、找导游、找家教……在2009年1月5日至1月22日期间,王某打着各种旗号,先后8次,将多名女性骗至房间,并伺机抢劫。记者了解到,王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曾多次强行与受害女性发生关系,并以发裸照相要挟。抢得对方的首饰或手机后,王某往往立即销赃,并将赃款立即挥霍。 2009年2月3日,王某被警方刑事拘留。2009年10月,公司机关以王某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数罪并罚 四方法院认为,王某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部分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某构成数罪,应数罪并罚。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记者昨日获悉,此案一审判决作出,王某以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被罚金两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得假释。(记者 王萌 通讯员 郭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