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国清被带往法庭。《生活新报》供图 去年6月23日,到昆明执行任务的四川凉山州缉毒民警李国清,酒后与保安打斗,拔枪射杀一人。昨天上午10时,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缉毒民警故意杀人案。庭上,李国清辩称系枪走火造成,并非开枪故意杀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关于起因 被告人(李国清) 保安“索保护费”酿冲突 公诉人问及谁先动手时,李国清一直强调是酒店保安先动手打他。至于事件的起因,李国清称,当晚他喝了1斤多酒,在离开酒桌的那一刻他仿佛什么都不知道了,在他模糊的记忆中,来到酒店,一名保安向他索要“保护费”,他不给才发生了冲突。 李国清称,这名保安将他打倒在沙发上,后来又来了几名保安一起围攻他。这时他想起包中有一支手枪,拿出枪后,他就朝打他的保安鸣了一枪“示警”。见到地上有血,他想可能是自己打着人了,当时吓傻了,就呆呆地站在原地没有跑。 保安(王某、张某) 民警先动手打了我两耳光 枪击事件中,酒店保安王某是直接冲突人。对于李国清关于收保护费引发冲突的说法,王某否认。在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王某说,当晚李国清走进酒店大门,说了一句话(具体说的什么话记不清了)。随后,李国清走到他面前说:“我跟你说话你为什么不理我?” “我没听清。”王某说,李国清就打了他一耳光,王某问为什么,李国清又随手给了他一耳光,口里唠叨着,“打的就是你”。 另一名张姓保安供述,他们接到酒店服务台的电话,说有人闹事。他和高邦及另一名保安就赶到酒店,只见王某被几个人围着打,在阻止拉扯中他们也卷入了这次冲突。 “人家用枪打,还不赶快跑。”双方冲突激化时,和高邦一起在楼梯间与李国清打斗的张某跑到酒店大堂里,大声提醒同事。一声枪响后,冲突终于平息,保安高邦倒在了血泊中。 关于开枪 公诉方 证据锁定近距离枪杀 就李国清一案,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诉。 为了证明是李国清开的枪,公诉机关出示了侦查部门就本案的相关鉴定。在李国清当时所穿的一件深色T恤中,鉴定出弹药残留物,而李国清同事的身上则没有检测出这样的物质。再综合对弹头和现场相关痕迹的鉴定,确认了开枪的就是李国清。除此之外,还检测出李国清当时身体中乙醇的含量为182毫克。一系列鉴定证据表明,本案为近距离枪杀。 被告人(李国清) 可能是枪支走火伤人 对于这样的观点,李国清则不认同。他说,保安证言中称,枪是从右腰间拿的,而他的枪明明是从包里拿出来的,当时没有人亲眼看见他对准受害保安开枪。 法庭上,李国清扬起右手说:“我开的枪,为什么手上没有弹药残留物,就T恤上有?”他认为是在抓扯中枪走了火才伤人的。另外他说,酒后头很晕,有病又没有吃药,记不清当时发生了什么。昏沉中看见现场地板上有一摊血,才明白可能是伤了人,但是否是他开枪伤的人,他称自己至今仍不清楚。 关于自首 公诉方 民警抓犯罪嫌疑人是职责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国清身为国家公务员持公务枪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原来的同事虽是缉毒民警但也是警察,看见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一名警察的职责,所以李国清不应算自首。 辩护人 被告人客观上有自首行为 庭审中,李国清坦言,在事件发生后,他跟老家的妻子打了电话,原本他想逃离现场,但在与妻子通话后,他放弃了这样的想法。本来完全有机会跑而没有跑,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同时,他还叫自己的同事用手铐把自己铐起来,应当算自首。 其辩护人认为,直到当天庭审,被告人都一如既往地以悔恨的态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证实了其主观上具有自首的意图,客观上有自首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同事证言 冲进案发酒店按倒缉毒搭档 “一名保安跑出来说,有人用枪打死人了。”被告人李国清的同事在证言中称,当晚看见酒店大堂内发生冲突,意识到是他们的人出事了,他们冲进酒店,见李国清呆呆地站着,此时,只见倒在地上的一名保安身上有明显的枪眼。估计是李国清出事了,他们便将李国清一把按倒在地。 相关 家属获赔65万 民事赔偿上,辩护人称,在被告人原在单位的积极帮助下,案发六天后,李国清的家属就对死者高邦的家属做出了65万元的经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人李国清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高邦家属没有对李国清提起民事诉讼。 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等情况,对被告人作出留有余地的处罚,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凉山州公安局相关领导旁听 2日,受害方及从四川赶来的被告方家属共计20余人,提前等候在昆明中院刑事审判庭21法庭门口。受旁听席限制,少部分家属站在门口听庭。上午10时,在法警的押解下,45岁的被告人李国清被带进法庭,看见旁听席上的家属和前来旁听的凉山州公安局领导,他微笑着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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