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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不关门摔死女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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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2-09 07:10:07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早报讯 一辆客车在崂山区王沙公路上行驶时,司机没有关闭车辆前门,将站在门口准备下车的乘客陈女士摔下车,陈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了给自己的亲人讨个说法,陈女士的丈夫、儿子和母亲一起将司机和客车所在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等49万余元。近日,崂山法院一审判决,司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公司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43万余

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女乘客摔下车死亡

    李某今年27岁,是公司的客车驾驶员。2009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李某驾驶客车沿崂山区王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前车门没有关闭。来到浦里社区一加油站附近时,陈女士站在前门处准备下车,李某准备将车停靠路边。因为车门没关,而由于客车突然停下产生的惯性,将陈女士摔下了客车。随后,陈女士被送到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女士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年10月,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崂山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死者的丈夫、儿子和母亲也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向客车所在公司和司机李某索赔49万余元。

    公司赔偿43万元

    崂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李某的辩护人称,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该按照自首处理。

    崂山法院审理查明,李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鉴于李某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

    崂山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判决客车所在公司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43万多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芳 于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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