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焦点 1 “共有”即便入法不究既往 新京报:讨论稿的结构是什么样的,亮点有哪些? 申卫星:结构肯定要变的,整个建议还在讨论之中。包括经济适用房是不是要和政府采取“共有产权”的方式,住建部还没有定。 新京报:现在大家讨论得最多的就是“经适房共有产权”的问题。 申卫星:是的。非常有意思的是,今天早上我还接了一个电话,对方就买了经济适 第一,“共有”目前只是我们的建议,目的是打压经济适用房投机的空间。第二,即便“共有产权”最后入法,也不会涉及既往,已经买了经适房的也犯不着睡不着觉,现在只是讨论的过程。 2 房价涨后政府将分享利润 新京报:目前讨论的“共有产权”,是如何计算的? 申卫星:“共有产权”首先对经适房价格没有影响,目前的经适房房价已经是建安费用。“共有产权”的模式下,如果被保障对象买了这个房子,那他的比例就是“建安费用/(建安费用+土地出让金)”,通过这种方式来共享产权。 将来房地产价格上涨,你就只能获得建安费用比例的利润,而土地费用比例的获利由政府拿走了。这样,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意义就不大了。 在这个背景下,放宽经济适用房的受益面就没有这个问题。当然“共有产权”后,政府不会到你家去住,也不会替你缴纳费用,只是一个按比例将来分配利润的问题。 3 出多少钱获得多少所有权 新京报:“共有产权”如何与物权法协调呢? 申卫星:我们也在想这个问题。对于“共有”的责任,物权法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理论基础是可以的,首先是权利与义务的相一致。你出多少钱就获得多少所有权,你没有出全价,所以买了这个房子就不一定像过去那样在五年之后拥有完全产权,但是你还是有获利空间的。 再有一个,按照一定比例的产权,不仅节制投机,还有一个好处,比如有50万就买了300万的房子,如果按照这个比例,将来获利的空间虽小,但是依然获得了利润,这也是共享改革成果。 4 政府投票权可授权给住户 新京报:一些副作用怎么消除呢?比如侵权了怎么分配责任?物业费是不是要按比例来缴纳? 申卫星:比如发生“高空抛物”,有人被高空投下来的东西砸到了,但是无法确定是楼上哪个窗户扔下的东西,那责任人就是这个楼的使用人,而不是产权所有人。虽然政府是共有人,但是并不使用住房,所以不会承担责任。 对于物业费,不管个人购买经适房出了多大比例的资金,政府虽然也是共有人,但是并没有住过一天,而个人拥有全部使用权,所以物业费也应该由个人来承担。 新京报:物业管理投票时,政府作为共有人要参与吗? 申卫星:我觉得政府在出让时,以授权的方式,比如在签合同时,把这个说清楚,投票权都赋予被保障对象就可以。 丰台尝试产权共有 个案 北京在去年启动的南苑棚户区改造中曾尝试采用产权共有的方式。 据了解,南苑棚户区改造中,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对于一些非常困难的家庭,在补偿后仍然会出现买不起安置房的情况。丰台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丰台区在全市创新采用了产权共有的方式,保证所有家庭都实现“住有所居”。 “比如,一个家庭的安置新房为60m2,但他只有30m2的房款,那么可以采取产权共有的方式。另30m2的产权属于政府。安置家庭每月交租金。”这位负责人表示,租金是按照比较低廉的公房租金标准来交纳。 如果将来这些家庭生活条件改善,也可以按照原售价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的那部分面积,从而拥有整个房屋的产权。本报记者 马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