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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陈案一朝执结 全市集中清理积案近10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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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1-28 17:31:45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1月28日讯  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清理执行积案的情况和今后执行工作的打算,并公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2008年年底以来,全市法院积极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截至2009年底,全市两级法院清理涉及农民工等特困群体的重点案件5404件,清理有财产积案10775件,所有列入清理范围的有财产积案全部清理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66427件,目前已清理64501件,占97.1%。

    执行联动 罚款拘留3600名被执行人

    总结清理案件的经验,市法院的有关负责人总结到,首先是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全市法院建立与公安、金融、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的快速协助通道,去年两级法院通过联动机制解决执行积案1300多件,使一批执行积案得到解决。并实行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案件、敏感复杂案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全市召开联席会议82次,解决执行积案2176件。

    此外,在清理积案活动中,全市法院提级执行、交叉执行418件;依法搜查16328次,在媒体上发布执行公告200多次,对3600多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4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对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或长期徒刑、确无赔偿能力的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以及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给予适当救助,帮助陷入困难的申请人度过难关。 2009年,全市法院执行救助208件,救助额120余万元。

    除上述以外,还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建立强制审计制度、建立金融案件联络人制度、建立执行单独立案机制、建立申请执行人会商机制、建立执行日志公开制度等,都创新了执行方法,提高了执行效率,对于清理工作起到了有利的支持。

    内外监督相结合 邀检察院设监察室

    下一步执行工作打算,据介绍,将加强内部监督。中院纪检组将设立专门办公室,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邀请检察院在执行局设立执行监察室,以保障生效裁判正确及时执行,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

    还将加强各项执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以全市两级执行指挥中心为平台,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排除执行工作障碍。

    案例一:穷尽一切执行措施 七年陈案一朝执结

    一起长达七年未执结的案件,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在办案法官的多方努力下,从恢复执行到执结仅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顺利执结……

    2001年8月22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吕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张某某分别于2002年8月1日偿还3000元、2002年10月1日前偿还3000元、余款4000元于2002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达成后,被告张某某未按协议内容履行,并下落不明。2002年12月份,吕某向李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已经不在原住址居住,执行人员多次查找下落未果,致使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中止了案件的执行。

    2009年6月,对案件不抱任何希望的吕某及妻子再次来到执行局,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申请法院恢复案件执行。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发现该案无任何执行线索,多次到公安机关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户籍情况,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等情况。申请人吕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经多次询问,吕某的妻子隐约记起说,被执行人70年代曾在碱厂工作过,后来离开企业。

    办案人到青岛碱业有限公司劳工科进行了调查,经该劳工科科长介绍,青岛碱业公司70年代确实有个张某某,后来被开除了,但这个张某某名字的后两个字与本案被告名字后两个字不一样,读音相同但写法不同。办案人员发现,尽管两个张某某名字写法不同,但其在劳工部门登记的出生年月日是一致的。办案人员随将该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抄录下来,并查阅了其原始登记的住址,得知张某某在该企业曾承租过集体宿舍。随后,办案人员到该企业职工宿舍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张某某已经长期不在此居住,但户籍仍在该职工宿舍。同时,经了解在该企业所登记的张某某的基本情况,尽管名字不一致,但该基本情况与本案申请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情况完全相符。

    为了证明该企业的张某某与本案被执行人确系一个人,办案人员和申请人一起到公安机关调取了带有张某某照片的户籍证明,经申请人辨认该企业原职工张某某与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确系同一个人。为此,办案人员再次到青岛碱业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得知尽管被执行人张某某70年代被开除了,但张某某后来经到上级部门上访,企业曾重新作出了处理决定,张某某尽管不在该企业工作,该企业也不给他开工资,但其个人组织关系、社保等关系还在企业,将来该企业还要给其办理退休。但要等到被执行人退休再执行,还需要3年时间。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也没有发现其存款情况,案件陷入僵局。

    后办案人考虑到,既然被执行人在该企业还有组织关系、社保关系等,那会不会也能缴纳一定的公积金呢?因此,办案人员与书记员立即赶到李沧区公积金管理处进行了查询。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没有想到这一查还真给查到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数额不多不少,正好有壹万多元,办案人员立即将其予以扣划回法院。一起长达七年的案件,经过办案人员的多方努力终于得到了回报,这起当事人已经不抱任何希望的案件得到了完全执结。

    案例二:欠债五年无音讯 “执行110”逮老赖

    乔某因房屋买卖纠纷被告上法庭后,一直下落不明,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结。2009年7月19日晚,李沧法院执行局“执行110”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将被执行人乔某拘传至法院,并最终对其司法拘留15天。拘留后不到两天时间,乔某就委托亲属将全部案款付清。

    2004年5月16日,邹某与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乔某自愿将一处房屋出售给邹某,议定价格为14万元,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被告乔某负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邹某承担。签约当日邹某支付乔某定金10000元。后因该合同约定的付款、过户等条款不明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的交易没有成功。邹某要求乔某返还定金10000元,邹某未返还。2005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乔某返还邹某定金1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此后,乔某将原居住房屋卖给他人,下落不明。案件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乔某无法找到,案件一直无法执行。

    2009年7月19日(周日)晚上22:30分,李沧法院执行局“执行110”值班电话响起,当事人举报称发现被执行人邹某在李村公园乘凉,“执行110”值班人员立即出警,将被执行人邹某带回执行局。值班人员对邹某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思想说服工作,劝其主动履行义务,但邹某坚持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当晚23:50分,“执行110”值班人员决定依法对邹某司法拘留15天。

    2009年7月20日上午,被拘留的邹某从拘留所打电话给办案人员,表示要积极履行义务,要求办案人联系其家人将钱送到法院。2009年7月21日下午,乔某的亲属将案款及执行费、拘留费等合计10918元全部交付法院执行局,一起时间长达5年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据悉,自2007年6月份,李沧法院执行110常设值班制度设立以来,“执行110”发挥了巨大威力,近百起无法长期无法执结的疑难案件得到顺利执结,部分未能执行的案件,也对被执行人及时采取了强制措施,有效缓解了执行压力。(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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