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粮食储备局科长刘志平,私刻公章挪用公款89万余元,事发后主动投案并配合追赃,近日,西城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检方起诉称,刘志平在担任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外贷款事务管理中心计划统计处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供其朋友魏某经营使用以及赚取利息,涉及资金89万余元。涉案时,他向财政部申报基建贴息资金,分别给大连和江苏的公司多申报了76.99万元、12.84万元。1999年12月17日,刘志平用私刻的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以其单位名义在银行私设了基建贴息账户,并让大连和江苏的公司将多拨付的贴息款退回该账号。同年12月27日,刘志平将钱转至魏某公司名下。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刘志平未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认为,刘志平挪用公款时间较短,没有造成损失,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刘志平事发后向单位负责人投案,并协助追回款项,以挪用公款罪从轻判决有期徒刑4年。 (记者朱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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