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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市原市委书记借调整干部受贿20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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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1-21 14:55:33 法制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为官不廉何以全身而退

    刘炳旺落马前曾得到过这样的评价: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强,为人正派,作风朴实,待人诚恳,团结同志,廉洁自律

    2006年11月14日,因年满60周岁,刘炳旺不再担任漯河市市委书记。

    在宣布决定的会议上,有关部门对他的部分评价是:“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强,为人正派,作风朴实,待人诚恳,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对自己要求严格,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但这些评价,随着刘炳旺的落马,烟消云散。

    刘炳旺去职后,并没有闲着,仍是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常委,2007年5月,还被聘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

    2008年2月,纪检机关陆续接到反映称,刘炳旺在漯河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纪检机关决定先进行侧面了解。

    2008年3月,纪检机关掌握了刘炳旺的部分犯罪事实。2008年5月,刘炳旺被“双规”,随后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9月27日,刘炳旺被立案调查。

    侦查发现,刘炳旺除收受贿赂之外,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刘炳旺的家庭财产中,扣除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外,尚有337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8年10月31日,刘炳旺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侦查终结后,此案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炳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刑期有期徒刑20年。

    刘炳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炳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在被查明的家庭财产中,有价值33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

    2009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刘炳旺有期徒刑17年。

    谁来监督地方“一把手”

    漯河市三任市委书记落马,也引出“谁来监督‘一把手’”的话题。毕竟,在目前,“一把手”对一城、一地的发展举足轻重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在刘炳旺案发之前,其前面两任漯河市委书记曾相继落马。

    而正是刘炳旺的落马,使曾经作为河南省惟一内陆特区的漯河市迅速为人所关注,并使“三任市委书记落马”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话题。

    跑“第一棒”的,是王有杰,1991年至1995年在任,2007年因受贿600多万元、不明财产89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紧接着的,是程三昌,1995年至1999年在任,经手卖掉国有企业27家,个人获利上千万元,后外逃至新西兰。

    刘炳旺“义无反顾”,顺手接下了腐败“接力棒”,其与前任不同的是,采取调整干部的方式敛财。漯河坊间曾流传:“买副科,五万多;买正科,还要多。”

    而漯河市三任市委书记落马,也引出“谁来监督‘一把手’”的话题。毕竟,在目前,“一把手”对一城、一地的发展举足轻重。

    翻阅刘炳旺的案卷,从公社会计到化肥厂技术员,从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到副市长、市长,再到主政一方的市委书记,每一次升迁,都能看到刘炳旺坚实的脚步。1996年,他还被评为“优秀市长”。

    但因为监督机制的缺位,刘炳旺渐渐失去制约,最终在“一把手”的位子上伸出受贿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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