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7日,是郑宏峰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最后一天,随着他表示服判不上诉,这起浙江省丽水市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画上了句号。此前的11月27日,作为丽水“贪腐第一案”主角的丽水市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原院长郑宏峰被遂昌县法院一审认定贪污225万余元、受贿150万元,被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都说四十不惑,他却在金钱面前迷失了自己 案发前,郑宏峰的人生道路可谓平坦顺利。2001年12月,他竞聘为规划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后担任院长一职。在他任职期间,规划院业务不断扩展,每年的收入从100多万元增至1000多万元,并荣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授予的“科技先进集体”称号,他个人也获得了浙江省测绘局授予的“科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此时的郑宏峰,可谓春风得意。 2003年,郑宏峰参加浙江省测绘学会年会。在会上,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测绘咨询服务部(省测绘学会下面的一个民间性质组织,以下简称省科技咨询服务部)的人对他说,可以该部的名义,与一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业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实际的土地规划和土地测量工作由规划院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将所有的项目款打入省科技咨询服务部账户,然后由省科技咨询服务部按每个项目扣除10%至14.5%不等的税收和管理费后,将剩余的项目款项返还给他。听了这一介绍,郑宏峰动心了。 2003年到2008年,郑宏峰将规划院承接的丽水市范围内涉及土地规划和土地测量的10个项目,以省科技咨询服务部的名义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省科技咨询服务部从中抽取一定的管理费和税收后,根据郑宏峰虚造的人员津贴发放表和虚开的住宿发票共计248万余元,或返还到他指定的个人账户,或由他自己领取。 规划院没有设立独立的财务,项目收入要全部归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的事业单位财务,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业务收入,也必须统一归入局里的事业单位收入。 与省科技咨询服务部以上述方式合作,郑宏峰没有向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他的理由是,局里领导不会同意这样做,若领导知道了,事情就操作不了了。在局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在6年时间里,他将部分返还款用于发放规划院部分职工的奖金及参与测量人员的工资分配,剩余的184万余元被他用于炒股、投资和转送女友等开支。 被检察院查处后,郑宏峰在悔过书中说,“我参与的一些经济活动,常常超出自己的投资能力。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产生了占有公款用于投资的想法……自己还以在别人眼里是个工作上有成绩、工作外能挣钱的能人而沾沾自喜,将家人、朋友的劝告当做耳边风,慢慢地坠入犯罪的深渊。” 都说朋友值千金,他却栽在了朋友送的钞票面前 在工作中,郑宏峰接触了很多有钱人,时间一长,他和其中的一些人成了“好朋友”。都说“朋友值千金”,但为朋友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他没有去分辨。即便是有时候意识到那是不该做的事,也给自己找理由,认为自己只是打“擦边球”。 2002年,丽水市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公司业务能顺利开展,叫郑宏峰参干股,郑宏峰不假思索就答应了。2004年8月,张某为感谢郑宏峰为公司取得两个土地整理项目等的帮助,以项目分红的名义拱手送上70万元。2005年2月和2006年10月,张某又先后两次以股东分红的名义送给郑宏峰13万元和27万元。 面对张某三次共计110万元的所谓“分红”,虽然自己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管理,但郑宏峰的心里没有感到不安。他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公务员,对上述公司只是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郑宏峰在悔过书中说,对于别人邀请投资、入股,自己没有清醒的认识,认为别人看中的是他的能力,而没有意识到别人看中的是他手中掌握的权力。比如张某邀请他入股,不仅仅因为他是张某多年的朋友,也不仅仅是因为他的专业知识,张某看重的是他在土地开发整理中所起的作用。 都说法律是无情的,他却偏偏要以身试法 在法庭上,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郑宏峰辩称自己没有侵占省科技咨询服务部返还款的故意,其辩护人也提出应把省科技咨询服务部返还款认定为挪用公款,而不是贪污。法院认为,郑宏峰采用伪造人员津贴发放表、虚开费用发票等手段,将返还款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或提取现金个人掌握,除少部分用于发放奖金等费用外,其余大部分都被其个人使用,没有归还行为,可以认定郑宏峰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贪污罪构成的条件,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郑宏峰还提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认为,只要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该利益是否得当,是事前谋利还是事后谋利,均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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