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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妥善审结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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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1-18 12:52:38 人民法院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编者按: “东方电子案”的审理已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案涉及投资人之广,涉案标的额之大,案件数之多,审理难度之高,均使之无愧为“中国股市第一案”。青岛中院从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的高度着眼,以促成当事人调解为首要目标,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抓住关键环节和有利时机,克服一切困难,终于使该案成功调解,既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双赢。青岛中院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高科技的手段,既提高了复杂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又能自动生成法律文书,大大减轻了审判工作量,提高了审判效率。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学习和借鉴。

    本报5月21日讯 “青岛中院的成功调解,不仅使我们放下了包袱,而且挽回了企业诚信,提升了市场形象,企业的发展后劲更足了。”烟台市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投资发展部部长激动地对记者说。近日,随着最后一批赔偿股票的过户,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各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2003年2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投资人起诉东方电子、烟台市东方电子产业集团公司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这是法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受理的第一起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12月10日,原东方电子董事长隋元柏等三名高管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在刑事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青岛中院共受理了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6989名投资人提起的2716件案件,涉案标的额为4.42亿元。

    青岛中院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确立了以促成当事人调解、和解作为此案审判的努力方向和首要目标,既依法维护众多投资人的利益,又不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办案法官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改进审判方式,委托有关人员设计了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的损失赔偿计算软件,大大减轻了审判工作量,提高了审判效率。在历时4年多的审理调解过程中,主办该案的民三庭法官们几十次找到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逐步推动双方达成一致。2006年7月,东方电子借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机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意见,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这次赔付确定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来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依据青岛市中院确定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这一价格综合考虑了东方电子股价的长期趋势、市场风险因素、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反复谈判协商,最终在此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青岛中院又采取执行过户的方式,先后七次到东方电子所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双方办理股票过户工作。

    截止到2009年4月底,除一起案件由法院判决外,其余符合赔偿条件的均已签署民事调解书,不在赔偿范围内的除三人外均已撤回起诉。目前,青岛中院通过主动协助执行,全部完成了符合过户条件的赔偿股票的过户工作。

    保障民生利益 服务发展大局

    —— 专访青岛中院院长邹川宁

    经过青岛中院长达四年多的审理调解之后,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绝大多数投资人已经获得赔偿。专家认为,东方电子案的全面调解结案,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官们高超的智慧、扎实的办案作风和灵活的办案技巧,也为今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提供了经典案例。近日,本报记者就该案专访了青岛中院院长邹川宁。

    记者:邹院长,面对如此复杂且没有前例可循的“中国股市第一案”,你们当初是怎样确立审判原则和目标的?

    邹川宁:在案件受理之初,我们就确定了以调解作为解决这起纠纷的主要手段。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所受理的第一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原告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巨大、影响范围极广。被告是一家以国有控股为主的上市公司,其本身业务发展良好,但如果简单的就案办案、直接判决的话,该公司可能因资不抵债而破产,那么不但国有资产、企业职工利益难以保障,其他未起诉的投资人利益也将受到损害,已经起诉的投资人的判决也将难以执行。

    我们从保障民生利益、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角度考虑,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既要充分维护众多股民的合法权益,又不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我们确立了以促成当事人调解为首要目标的办案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促成案件的圆满解决,不断提升我们解决社会重大利益冲突的能力。

    记者:据说该案的审理中体现了许多办案法官高超的审判艺术,许多做法都是国内首创,您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邹川宁:该案的圆满调解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坚持科学发展、勇于创新的具体体现。首先,针对该案当事人多、信息量大的特点,我们专门为该案建立了当事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并据此确立案件合并审理分类标准,简化了审判工作。其次,依法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在一般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依据证监会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而东方电子案是依据刑事审判提起的,三个日期如何确定有较大异议。我们经过充分论证,对相关日期作出了科学有据认定,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受到专业人士的推崇。三是科学确定实际损失和系统风险。我们采用最科学合理的移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买入平均价,准确计算实际损失。我们确定以深证A指变化作为衡量市场系统风险的计算依据,合理体现系统风险对投资行为造成的影响,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处理同类案件的首创。

    记者:本案涉及原告近7000人,按通常的办案方法,工作量肯定很大,能谈一下你们是如何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帮助办案的吗?

    邹川宁:我们主要是通过开发软件,来减轻工作量,缩短办案时间。该案多数原告是多次买入、卖出股票,累计交易数据近10万条,还有多次除权,涉及了复杂的数学运算,单凭人工计算,工作量难以想像。为确保损失数额计算的准确性,提高计算速度,青岛中院委托有关人员设计了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的损失赔偿计算软件,完全满足案件审理要求,大大减轻了审判工作量。通过专门软件进行损失计算,并可以自动生成法律文书,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尚属首例,在全国法院审理大规模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属首创。

    记者:该案在2007年底达成调解协议后,办案法官又做了大量具体的工作,才使案子圆满解决,具体情况是什么?

    邹川宁:所有案件调解完毕后,按说我们的工作已经结束,东方电子应当自己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股票义务,但是由于程序上的原因,东方电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未能成功办理过户手续。为使投资人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青岛中院决定采取执行过户的方式,通过法院协助东方电子来完成股票过户。截至2009年4月底,办案法官先后七次去深圳协助过户,除极个别起诉的投资人查找不到外,其余起诉的投资人都完成了调解书约定作为赔偿的股票过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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