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北碚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王小恒受贿案,该区法院一审宣判:王小恒因受贿84.3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赃款84.3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12月至2009年4月,王小恒在北碚区公安分局担任副局长,分管治安、消防等工作。其间,“三溪花园”负责人郑方林和龙正兵为了能顺利经营色情行业,多次向王小恒行贿。
另外,王小恒还利用掌握爆破许可证审批和年审的权力捞钱。郑方林将经营的某爆破工程公司三分之一干股送给王小恒,让其每年分红三分之一的利润。王小恒累计从该爆破公司分得“红利”20多万元。10年来,王小恒共受贿84.3万元。 王小恒将受贿款提供给“黑老大”王兴强的地下钱庄放高利贷,与妻子将160万元用于“放水”,至案发前连本带利已“滚”至210万元。此外,他还让王兴强将钱投放给多个资金紧缺的房地产开发商。 王小恒当庭表示不上诉。(记者 沈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