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就业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据悉,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等九类人可享就业援助。 条例规定,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将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另外,各级 此外,条例明确了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门槛”: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 针对目前网络上求职、招聘网站繁多、个别网站管理混乱的问题,条例首次对网络职介机构做出规范,规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许可和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也应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 (记者 贾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