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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支持居民购房优惠政策 将延长至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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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1-02 15:16:42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讯 前天,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我市支持居民购房政策,除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执行国务院最新规定,由“2年恢复到5年”外,其余政策保持不变,顺延至2010年12月31日。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工作秩序,将交易登记、免税手续办理期限顺延至2010年1月31日。下一步,我市宏观调控政策将以国

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变动为基准。

    据介绍,2008年下半年,为落实市政府“扩内需、保增长”的要求,我市出台了《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从公积金贷款、个人购房税费、子女购房、普通住房标准等五个方面,让利于民,支持市民购房。

    政策实施一年来,效果非常显著。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市内四区新建住房成交23862套,同比上升145.29%,二手房成交登记32112套,同比上升139.18%。受成交量上升和政策的带动影响,我市房地产业全面回升,全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425.4亿元,同比上升27%;施工面积4269.4万平方米,同比上升19.2%;新开工面积1297.6万平方米,同比上升26.3%;竣工面积611.9万平方米,同比上升22.6%。

    岛城居民购房优惠政策

    一、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商品住房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40万元、二手住房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2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算期限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申请标准放宽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一户家庭中以18周岁以上子女名义购买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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