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草案)》,经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后,进行了初步修改,将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刚刚完成的修改情况。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十大类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十大类事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税收服务是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也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为此,草案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草案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同时规定,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检查前,应当将检查目的、项目、内容、时间和要求等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即公民举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认为检查前告知会影响检查进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