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到烧烤摊吃烤肉,没想到却在这里命丧黄泉。在吃烧烤的过程中,刘某因为“找小姐”的问题与摊主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打了刘某两耳光,刘某后仰倒地,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在法庭上,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近日崂山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喝酒争执耳光扇死人 王某在麦岛经营一个烧烤摊。今年8月的一天,苏某与刘某一起到王某的烧烤摊吃烧烤。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但王某的辩护人却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被害人有过错,王某的亲属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故意伤害 法院查明,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的亲属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亲属对王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经查认为,首先,王某在打击被害人面部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存在伤害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击打行为。虽然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超出了王某的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其次,王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打耳光的行为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正是由于王某先前的击打行为才导致被害人头部着地,继而死亡。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记者 许芳 通讯员 于丰钦) 相关链接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是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被告人既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造成他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