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严格保护胶州湾内的岸线,向填海造地说“不”,禁止一切破坏和擅自改变岸线的行为;禁止在海岸带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临海单位环境卫生不达标要受罚……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通过立法形式保护青岛的碧海蓝天。该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保压力越来越大 “我市拥有类型多样、储量丰富的海洋资 胶州湾保护做专章规定 “新法规对胶州湾保护做了专章规定,这是该法规最大的亮点和特色。”万振东介绍说,对胶州湾保护可以说是“保护目标更高、保护措施更严”,同时法规中围绕建设蓝色经济区,划定了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使法规的指导意义更强。 “法规用了3个条款专门就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还强调了海洋生态的保护、建设、恢复和补偿。”万振东表示,除了这些亮点之外,法规还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与联合执法制度,同时规定要对重大海洋、海岸工程实施严格管理并加强公众监督。“可以说是毫无妥协,严格保护,基本上达到了立法目的”。 胶州湾岸线严禁更改 “保护好胶州湾,最根本的是在发展经济上一定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记者在《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六章“胶州湾保护特别规定”中看到,我市已立法禁止在胶州湾沿岸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新建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执行国家规定的一级A标准;现有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应当在两年内执行一级A标准。《规定》还对胶州湾内的岸线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一切破坏和擅自改变岸线的行为。流入胶州湾的河流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三方面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防治污染是保护海洋环境的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为此《规定》中通过3个方面的措施,对防治海洋污染做出安排。首先是要求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海洋污染。 《法规》规定,禁止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禁止在海岸带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经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治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堆放和处理。《法规》还规定,油库、油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以及仓库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价,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记者 李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