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24日讯 昨日,市中院今年第五次对刑事受害人实施救助,共对四个案件6名未得到赔偿而生活特别困难受害人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款12万元。 记者了解到,2009年全年市中院共对48起案件的92名受害人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金额共计人民币118.7529万元。从救助案件数量和救助金额分析,与08年度相比有20%增幅,较07年之前有40%以上增幅。 案例1:为房 被告人刘某因其父母将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一路1处房屋遗留给其姐刘某某而对刘某某怀有怨恨。2009年5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刀具、斧子等工具来到居住此房的刘某某家中,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持刀朝刘某某颈部、胸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刘某某心肺及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又朝后回家的窦某某头部等处砍击数斧,致窦某某轻伤。作案后,被告人刘某告知他人报案后留在现场,公安人员来到后将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人民币10 930元、护理费人民币4 200元、误工费人民币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8元,共计人民币15 71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窦某造成的损失有丧葬费人民币11 493元、死亡补偿金人民币409 280元,共计人民币420 773元。 青岛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令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 773元。判决生效后,窦某某、窦某没有得到经济赔偿,今因年老、缺少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特提出救助申请。办案人秦德顺建议救助人民币2万元;该庭经研究,同意救助;救助办公室经审查,拟发放救助金2万元。 案例2:烧烤店内生血案 家庭困难原告受助4万 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被害人王某的烧烤店。2009年6月8日1时许,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民生烧烤美食街,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与前来吃烧烤的王某的朋友辛某某因烤制的鱿鱼生熟问题发生争吵,被人劝开。李某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即指责李某某,李某某受言语刺激,遂持身旁的剔骨刀朝王某胸、腹部连捅数刀。被害人马某某见状,即持马扎击打李某某头部,二人发生厮打,李某某又持刀朝马某某胸、腹、腰部连捅数刀。被害人王某因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肺脏及脾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马某某之伤构成重伤。案发后,李某某逃离现场,于2009年6月10日向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因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1 515.75元。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因被告人李太龙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760元,并提供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 青岛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令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某、王某某某、孙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1 515.75元。判决生效后,王某、王某某、王某某某、孙某某,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没有得到经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每月花费二千余元治疗费;王某某年龄11岁,正上小学;王某于今年9月查出癌前病变,现已看病支出两万余元,家中经济陷入困境。办案人丛日新建议救助人民币3万元;该庭经研究,同意救助;救助办公室经审查,拟发放救助金3万元。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因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至重伤,总计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并提供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办案人丛日新建议救助人民币1万元;该庭经研究,同意救助;救助办公室经审查,拟发放救助金1万元。 案例3:非法制鞭突爆炸 身体残疾原告受助3万 自2001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其继父徐某某、母亲刘某某、女朋友张某某(三人均在逃)在山东省平度市店子镇某村民刘某某某的空闲房内非法制造鞭炮,并将制造好的二十余袋鞭炮及制鞭炮用的硫磺、硝药存放于店子镇某村刘某某某、刘某某居住的房屋内。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帮助徐某某运送鞭炮到自己的房屋储存。同年11月22日下午5时许,存放于刘某某房屋内的硫磺、硝药、鞭炮等物品发生爆炸,致刘某某、王某某、刘某先后死亡,刘某某、刘某某某轻伤,刘某某、刘某、刘某某某等多家房屋及房屋内财物毁损,毁损房屋、物品等共价值人民币30 454元。2007年5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30 920元、丧葬费人民币9 118元,共计人民币140 038元。 青岛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被告人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因被害人王某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30 920元、丧葬费人民币9 118元,共计人民币140 038元。 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没有得到经济赔偿。后附带民事原告人到我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因被告人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吕某某年龄65岁,身体肢体三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丈夫王某某因本案致死,家庭陷入困境。办案人刘某某建议救助人民币3万元;该庭经研究,同意救助;救助办公室经审查,拟发放救助金3万元。 案例4:家庭琐事引发杀人案 面容被毁受助3万 2008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与妇女于某某通过广播电台交友节目相识,后于某某及其子周某某搬入胡某某家居住。2008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在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争执、厮打。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持菜刀朝周某某的头部、手臂等处猛砍四刀,又持菜刀、斧头、刀锯朝于某某的头部及身体等处猛砍数十下,致于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报警后,被告人胡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击致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皮肤裂创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周某某左面部损伤,构成重伤。 青岛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害人亲属在一审审理中主动撤回民事诉讼。周某某系申请人周某某之子,其妻于某某亦被害,现周某某因面容被毁,经济负担过重,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治疗,特提出救助申请。办案人任道亮建议救助人民币3万元;该庭经研究,同意救助;救助办公室经审查,拟发放救助金3万元。(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通讯员 曾宪权 时满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