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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深挖知情人这一“反贪富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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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2-16 11:13:46 今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甲 丁

    据《新快报》、《金陵晚报》日前报道,重庆黑帮头子文强被审查时,开始坚不开口,其老婆周晓亚也是如此。重庆警方专案组告知周晓亚其夫文强在外面玩了不少女人,还涉嫌强奸,并将其嫖娼录像拿给周看。周大哭不止,大骂文强是个畜生。随后,周将办案人员带回自己南泉风景区小泉别墅,挖出2000万赃款缴上。无独有偶。原海军中将副司令、巨贪王守业,在其五个情妇中的蒋姓靓妹生子,提出要数百万“补偿

”,两人闹翻。蒋女联合王司令另两名情妇联名向上写了58封信告状,终于使王守业乖乖地戴上手铐。

    如今贪污活动内则成串、成伙、成链,外则钳口、封口、灭口,气焰十分嚣张。但,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反腐败斗争中既要利用腐败链的内讧,更要启动一切知情人的检举。一切贪官最怕的就是知情人举证。诸如,正职大贪特贪,就怕副职抓住把柄将其置于死地。贪官的二奶,都是能“豁出去”的泼辣货,若被负情郎亏待便会撒泼一闹捅出去。贪官的小车司机整天拉着他到处捞钱捞色,吃了谁、卡了谁、睡了谁,心知肚明。

    但,事情远非如此简单。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至今,“举报人安全”和“举报成本”问题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经济学认为,人类的任何行为选择,都伴随着相应的成本计算。腐败活动和反腐败活动都是如此。至于那些与贪官利益穿一条裤的身边人,就更是口欲言而嗫嚅,足欲行而趔趄。这一微妙情况,呼唤我们在制定政策上要高举法律武器,既要缜密保护举报者的义举、严厉打击被举报者的反扑,同时要奖励知情人的举报、并对知情不举者给予一定的处罚,以法律武器打破上述僵局。

    如今,法律法规对盗掘、走私文物知情不举的,要追究其责任;对窝藏、包庇盗掘、走私文物犯罪分子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举、或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但,我国现行的举报制度和刑事法律中,却还没有对贪污活动知情不举的责任规定。反贪污办罪要重证据,知情人正是构成证据链的富矿。知情不举责任制度的缺失,客观上助长了腐败分子的气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都有关于举报作为一项义务的规定。既然举报是法定义务,那么违反义务者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廉洁操守指引》就明确规定:“凡知情不报或假装不知情,即使当中并不涉及任何利益的提供或收受,亦可被追究纪律责任。如果不检举是为了使某人得益,又或为了损害某人的利益,则也须承担刑事责任。”这不是颇可借鉴的做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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