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什么都收,在什么时候都敢收,在什么地方都敢收。”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局原局长王海风特大受贿案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发出了如此感叹。 因在土地买卖、办证等方面涉嫌受贿1700多万元,王海风创下安徽土地系统受贿案的惊人纪录。 近日,王海风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鉴于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2009年年初,马鞍山这位曾经的“土地爷”被逮捕后,在坊 地产“红人” 单笔最高受贿330万余元 紧邻江苏南京的马鞍山民营经济发达,物产丰富,但是有一样资源却是极其匮乏的,那就是土地。 1997年1月,王海风由马鞍山花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提拔为区长,2001年调任至马鞍山国土局任局长。 作为前任“区长”和现任“土地爷”,王海风渐渐成为众人眼中的“财神”。 1998年,马鞍山春天房地产公司经理任敖根取得了马鞍山市王家山八亩塘旧城改造项目。1999年3月,王海风帮亲属仅以2万元的价格从任敖根处购得价值6.1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2003年春节前,任敖根送上现金5万元; 2001年底,王海风“请”任敖根帮其亲人解决住房问题,任敖根随即为王海风的亲人办理了一套价值13.4万元的商品房的产权证; 2004年下半年,任敖根的公司开发了雨山区鹊桥小区二期工程。任敖根为表感谢,于2005年送给王海风一套500平方米左右的门面房。但“谨慎”的王海风认为要门面房太显眼,于是,任敖根便将该门面房变现后的250万元交到王海风手上; 2004年年底至2005年,任敖根共计送出50万元给王海风; 2004年,任敖根以王海风女儿在国外上学需要用钱为名,送给人民币10万元;2003年至2007年间,任敖根以王海风搬家、小孩见面礼等名义送给王海风人民币共1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王海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累计折合人民币达1700多万元,时间横跨10年之久。其中,王海风仅接受来自马鞍山春天房地产公司经理任敖根的钱款就达人民币333.5万元。 激辩之一 没有借条的借款是“借”还是“要” 自从调任马鞍山国土局局长后,王海风不但掌握着整个城市土地资源的命运,而且还对矿业有着监督权限。因此,不少矿主也都千方百计地接近他。久而久之,王海风也渐渐感到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只要“技术高超”,就可日进斗金。 从王海风受贿的形态看,他经常以女儿出国读书缺钱为由向地产商和矿主借钱,如果不借,王海风就会在项目审批上找茬故意刁难。表面上是借,但从来不开具借条。其实这些商人也知道,王海风说“借”,实际上就是向他们要好处费。因为在送出钱后,自己所承包的工程就会很“顺利”。 然而,这其中的一项“借款”,却让当天的庭审有了一种剑拔弩张的气氛。 2007年年底,王海风以在内蒙古投资矿产资金困难为由,找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本昭借钱。鲁本昭将20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海风,要求打个借条,但遭到拒绝,至此以后鲁本昭再没有见过这200万元的踪影。 面对这200万元的来历,庭审时王海风辩称,自己和鲁本昭是部队战友,又住在一起,关系很好,这完全属于朋友间的借款。 “王海风在内蒙古投资了三个矿,缺钱,想让鲁本昭投资,但他不愿意,于是问王海风缺多少钱,不久鲁本昭借给王海风200万。因为钱一直在投资,所以就没还。而且,现实中,没有借条的借贷关系普遍存在。”王海风的辩护律师表示。 “王海风并没有合理、正当的借款事由。”对于这样的说辞,公诉机关针锋相对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作为公务员的王海风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其供述将该款投资矿业,本身就不符合规定,而且王海风借鲁本昭200万,没有书面手续。鲁本昭两次让王海风打借条,王海风拒不出具书面手续,“200万不是小数字,如是借贷关系应该有手续”。 王海风的辩护律师以“借款人”的职业作起了文章: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鲁本昭作为一个小矿主,与王海风所在的国土资源局没有多大利害关系,两人之间不存在权钱交易。 对此,公诉人指出,作为国土局长的王海风,对矿业有监督管理权限,鲁本昭从事矿业,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鲁本昭还以各种理由送给王海风3.3万美元。 公诉人还当庭“公布”了一件鲜为人知的幕后故事:鲁本昭“借”给王海风200万元中,有60万元是鲁本昭向自己的家人借来的。 对于“借钱”这件事,作为当事人的鲁本昭在法庭上这样说道:“不给不行啊,怕以后在工作上为难我们。” 同时,公诉人指出,在王海风案发后,安徽省纪委于2009年1月5日从王海风的住处仅现金就收缴212万元,足以说明王海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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