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4种情形 不算劳动关系 《暂行规定》有4种情形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这4种情形是:1、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2、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做人支付劳动报酬的;3、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 司机若受伤算工伤 目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汽车运输公司的情况很普遍。挂靠人聘请驾驶员为其开车,在营运中驾驶员或者售票员受伤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对驾驶员是否认定为工伤,各地存在不同做法。 《暂行规定》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后,如果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车主聘用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就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6种情形可认定 形成劳动关系 《暂行规定》对于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但有6种情形也可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6种情形是:1、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3、双方对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4、单位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5、试用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解聘;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