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两当事人亲属法庭上施暴 被依法处罚 2009年12月9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华(化名)、孙强(化名)法庭上的殴打行为作出处罚,分别罚款一千元人民币。 2009年12月9日10时许乳山市人民法院诸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月(化名)诉被告李星(化名)果园经营权纠纷一案,到庭的诉讼参与人有原 事发后,法官告知刘华、孙强其行为违反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妨害了民事诉讼的进行,且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殴伤李星,构成共同侵权。刘华、孙强二人满心懊悔地说:“我们俩是案外人,太冲动,在法庭上殴打他人,是我们的错,我们是违法了,我们愿接受处罚,愿赔偿李星的医疗费,希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处罚,刘华、孙强当日交纳了罚款。 下午四点半许,在医院的被告李星讲病情感觉好了一点,想回家,法官又垫付了30元租车费,送其回家。当时李星手拉着法官的手感激地说:“幸亏你们及进制止他们殴打我,保护了我,又为我治病,帮我主持公道,我永远忘不了你们,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作者系乳山市人民法院 曹灵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