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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节人情的认定剥下贪官灰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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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2-08 10:38:39 红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前天下午,原嘉兴港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中杰受贿一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收受他人财物总计达到278万多元的李中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12月6日人民网)

    这本是一起人们早已产生审丑疲劳的寻常受贿个案,其之所以产生“人咬狗”卖点引人眼球,是因为李中杰辩护人提出,李收的不少财物都属于朋友之间逢年过节“人情往来”,不应算是受贿。宣判前法官收到李中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李中杰收受他人财物具有人情往来因素,特别是部分逢年过节时收受的财物以及在行贿人并无明确请托事项情况下收受的财物,与纯粹的“权钱交易”应有所区别。令人欣慰的是,最终法庭还是坚持依法认定这些“人情”皆因李手中权力而来属于权钱交易,维护了司法尊严,实现了法治正义。

    官员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究竟是不是性属中华民族作为礼仪之邦的“礼尚往来”那种?逢年过节“人情往来”究竟该不该认定为受贿?在我认为,答案可谓秃头上虱子明摆着。官员逢年过节收到的“人情往来”举凡属于单向“有来无往”而非双向“礼尚往来”有来有往,而是“来而无往,非礼也”的无礼可言。再者,只要不弱智的人,谁都知道年节“人情”意欲何为,只是彼此心照不宣佯装糊涂罢了。不无讽刺意味的是,同样逢年过节同样那个门庭,官员在任时与卸任后,由于非亲非故的“人情”者态度截然逆转所呈现的“门庭若市”与“门可罗雀”反差便是佐证。

    具体到本案说事,从法理层面依法认定年节“人情”为受贿一点也不算复杂。诚如法官一针见血地指出:不能否认李中杰和有些行贿人在长期交往中也存在朋友间感情因素,但他们之间并不是正常礼尚往来,李中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从而大量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本质特征,所谓逢年过节送礼金礼券仅仅是一种贿赂借口,所谓人情往来实质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同时,李中杰收受财物时有些行贿人尚未提出明确请托事项并不能否定贿赂性质,因为行贿人是为了让李中杰利用职权为其牟利而给予财物,李中杰也是基于其职权而收受财物,双方具有行贿受贿的合意。

    时下,逢年过节行贿者以“人情往来”伪装进贡受贿者以“人之常情”侥幸笑纳,大抵已经成为国人心照不宣亦步亦趋的腐败潜规则。给行贿受贿披上“人情往来”灰马甲,似乎贿赂犯罪就可以心安理得平安无事。殊不知只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罢了,因为法律不答应,因为“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因为“多行不义必自毙”。

    铲除“人情往来”灰马甲伪装下的贿赂犯罪潜规则,急须依法剥下贪官灰马甲公开示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贪官年节“人情”为受贿堪称剥下了贪官的受贿犯罪灰马甲,其对查处同类案件的样本价值和对潜在受贿的警示震慑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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