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截图 特巡警队长头部受伤昏迷不醒 11月26日正逢当地的集市,附近几个村的群众来到这里赶集。 这天上午,于楼村杨楼组的杨振英也来到这里赶集。快到中午时,杨振英听说村里有小偷了,被困到一处院子里,他急忙来到现场。 这时,陈星高住的房子四周到处是人,民警劝告大家不要靠近。 此时,警方正在向嫌疑人喊话,让他放下凶器,缴械投降。而嫌疑人不时 站在瓦房附近的杨振英突然听到有人喊:“快跑哇,往这儿扔砖哩!”杨振英刚想跑,一块砖砸在他右肩上,他只觉得右肩一疼,心里也感到难受,就在旁人的搀扶下到村卫生所吃药、输液,现在还不能干活儿。 李灿派人找来梯子,决定从平房后边上去包抄。 李灿准备攀爬梯子时,嫌疑人听到动静,先后向下掷去四块砖。李灿被一块砖击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被送往县人民医院,经脑外科医生检查为颅骨凹陷性骨折。 太平乡派出所所长魏东锋说,李灿被砸到后,他赶紧把李灿往外拖,拖到一半的时候又有两块砖砸下来,一块砸到了他的脚上,另一块砸伤了民警张军团。 随后,夏邑县公安局局长贾洪亮也赶到现场。贾洪亮准备同嫌疑人谈话时,嫌疑人的砖头不断地砸来。 时间在一分一秒地过去,嫌疑人变得急躁起来,他手持砖头在房子上来回走动。 贾洪亮向商丘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许大刚汇报,许大刚要求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果断处置措施。下午4点左右,为避免给参战民警带来更大伤亡,贾洪亮决定向歹徒鸣枪警告。 “神枪手”将嫌疑人击毙 警方鸣枪警告后,现场的气氛一下子紧张起来。 今年40多岁的丁超凡是夏邑县公安局警令部主任,他在警校时就是射击队队员,曾多次参加全省公安系统射击比赛,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三次,2002年被省公安厅命名为“神枪手”。 丁超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先是鸣枪警告,但是歹徒不但不听,反而用砖头向他砸来。他迅速以杨树为掩体,只听“咚、咚”两声,有两块砖头砸在他头部位置的杨树上,又听见“嗖”的一声,一块砖头从他耳边飞过。在歹徒扔第四块砖头的瞬间,他迅速开枪射击。 他说:“我也想尽量挽救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但他仍然顽抗。如果不果断将其击毙,就会造成新的伤亡,所以不得不开枪。” 对于击毙过程,此前媒体的报道是:“一枪将犯罪嫌疑人击毙。” 但是,一些现场群众说他们看到警察开了三枪。 那么,当时到底开了几枪?记者于是到公安局求证。 12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夏邑县公安局,向门卫说明来意,想采访受伤的特巡警大队队长李灿等人。他看了记者的证件后,向值班领导汇报。他回来后对记者说:“警令部的丁主任马上来了,你在这儿等一会儿。”后来门卫又出去后回来对记者说:“丁主任有事不来了,你直接去县人民医院找李灿队长吧,他在那儿住院。”在县人民医院脑颅外科一楼,一位医生告诉记者,李灿已经出院了。12月6日上午,记者又拨通了太平乡派出所所长魏东锋的手机,但是电话无人接听。 嫌疑人身份还未确定 12月5日,记者在嫌疑人被击毙的院子里看到,这里依然是一片狼藉,嫌疑人在院中焚烧玉米芯的印迹犹在。 包括杨振英和陈星高在内的大部分群众认为,这个嫌疑人表面看起来疯疯癫癫的,其实,这是他伪装的,目的是迷惑大家。 他们的依据是,这个嫌疑人既机警又凶残。在对峙的几个小时里,嫌疑人占据了一个有利的地形,就是处于平房和瓦房中间的位置,站在那里,整个院子都在他的视线内。这个位置还可以观察到平房后边和瓦房后边的动静。院外哪个地方一有动静,他马上就跑过去掷砖头。丁超凡鸣枪警告后,嫌疑人向藏在陈秋建院子一棵杨树后的他掷了三块砖头,其中两块砸在杨树上。一些群众甚至怀疑这个嫌疑人会功夫,要不怎么砸得那么准? 记者看到,杨树上有两块被砸的痕迹。如果砸住人,伤势一定不轻。 对此,一些村民也持不同意见。一直在现场的杨军(化名)告诉记者,这个嫌疑人的脑子可能有毛病,“要不,他又没有偷到什么东西,为什么与民警对峙呢”。最让杨军想不通的是,警方向嫌疑人鸣枪警告后,按照正常人的思维,会停止反抗,但是他不但没有躲避,还站在那里继续掷砖反击,这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 记者还没从夏邑县警方处了解到嫌疑人的其他信息。一位群众说,听他的口音,好像是安徽的。 争议:“当场击毙”是否必要? 李灿洒下的斑斑血迹,让很多群众义愤填膺,他们认为嫌疑人太凶残了。随后,于楼村20多位干部群众请来唢呐队,一路吹吹打打,把一面锦旗送到了夏邑县公安局局长贾洪亮手中。 夏邑警方击毙“持砖歹徒”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了网友的争论。 有网友认为,对于这种穷凶极恶的歹徒就应该采取果断措施将其击毙,这样可以减少民警和群众的伤亡。 但也有网友对“当场击毙”的必要性提出质疑。有网友认为,犯罪嫌疑人手持砖块被围困在一个居民的院内,并没有劫持人质,只是民警无法靠近将其抓捕,犯罪嫌疑人无法冲出院子,根本构不成更大的危害,警方完全可以调集高压水枪等设备来制服犯罪嫌疑人。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依据当时的情形,警方将嫌疑人击毙是不妥当的,警方将其击伤即可。 他说,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条例》第九条对枪支的使用有明确规定,如凶杀、劫持人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等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李华阳说,当时歹徒已被困于院内,仅仅用砖头等做最后的抵抗,其危险性达不到须当场击毙的程度。可以由谈判专家跟他沟通,或者民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即可将其擒获。而且当时执行任务的是一名“神枪手”,若仅击中嫌疑人非要害部位并非难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