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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彩礼不成大打出手 从法律角度看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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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2-07 13:26:30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分手要彩礼不成大打出手 从法律角度看彩礼

    一、 案情

    2007年古历4月16日为缔结婚姻原告高修峰按当地习俗通过媒人姜培真向被告李翠基下彩礼4600元,古历4月27日原、被告婚约关系终止。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称已把彩礼4000元给媒人姜培真了,由其返还原告,另外600元买了结婚用品放在原告家,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申请证人姜培真出庭作证,证

实彩礼款4600元被告未返还给原告。证人姜培真(1950年古历11月26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乳山市诸往镇前进村。)称:“……2007年阴历4月27日原告到我处拿彩礼款,我去了被告家,被告就到了我家,双方都说不干了,为彩礼款一事,双方在我家打了起来,但彩礼款没给原告。后被告与我家就不来往了,彩礼款根本没给我,被告也没有买结婚用品放在原告处。”

    二、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赠与合同就成立且生效,本案中原告高修峰将彩礼款4600元赠与被告李翠卿了,且已交付,在不具备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下,就不能再要求返还彩礼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高修峰为实现与被告李翠卿结婚目的而赠与被告现金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条件就是为了实现将来与被告结婚的目的,现双方婚约关系终止,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赠与的条件随之消失,因此赠与的效力也就不发生。故原告高修峰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民法法理原则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被告李翠卿理应将原告高修峰的彩礼返还给原告。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法院应依法判决被告李翠卿返还原告高修峰彩礼款4600元。(作者系乳山市人民法院曹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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