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内多家互联网站关于“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豪车检察长盖豪华办公楼”的热帖,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纪委12月4日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检察长刘丽洁的“豪车”是从当地一家企业借用,检察院新建办公楼属阿荣旗正常基础设施建设。(新华网12月5日) 即使女检察长的“豪车”真是“从当地一家企业借用”,然而,对这种“借用”做法是否错误,对“借用人”是否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这个调查结果却不着 根据调查结果,阿荣旗人民检察 院现有10辆车,就算是刘丽洁乘坐的别克车出了故障,需要维修,还有其他车可用,为何一定需要向外借车,而且一借就借豪车?而且,这一借就从10月29日开始,一直到11月底,网民在网上曝光此事后,才将车归还。如果网民不曝光,还不知猴年马月才能归还呢。 官员向辖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汽车,本身就是牟取一种不正当利益。官员与辖区的企业、公民,即使是朋友,也因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能进行利益的往来,否则这种往来就可能破坏公权力的纯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于检察院来说,其掌握了批捕、公诉、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权力,辖区的企业或多或少要与其打交道,求助于检察机关。这种利益与权力的纠葛,就可能影响检察公权的正当行使,有损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官员向辖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汽车,同样是滥用权力的体现。无论是检察长还是政府官员,伸手向辖区企业借车,即使有企业不愿意将车借出,但仍然不得不慑于公权的淫威将车借出,那么,官员就是在利用权力进行讹诈;另一方面,有些企业是非常愿意将车借出,并且希望“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但是,“来而不往非礼也”,官员也心照不宣,国家的权力在“借用汽车”过程中,成为交易的牺牲品。 “借用”汽车不仅可能是违纪的问题,还可以涉及犯罪的问题。2007年7月,最高院、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就因“借用”汽车,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与阿荣旗纪委轻飘飘的调查一样令人遗憾的,是阿荣旗检察院对待网民舆论监督的态度。一会给网民扣上“诽谤”的帽子,声称要启动法律程序,一会又声称网民“是对于办案的一种打击报复”,从头到尾都没有端正态度,虚心接受监督。(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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