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 近日,上海举行了一次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强化法律监督推进会”。上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会上透露,上海检察机关今年以来已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77件313人,其中大案259件、要案48件;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5件2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5件(12月1日《检察日报》)。 看了这样一组统计数据,笔者为上海检察系统运用法律赋予的特定侦查、批捕、 说实话,现如今,查处贪腐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腐败官员的“法律意识”和“抗审能力”已经明显提高,检方取证的难度日益加大。特别是涉案人员是领导干部(包括领导干部是案件证人)的案件,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都会遇到种种困难甚至障碍。因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上海检察机关能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立案侦查259件大案和48件要案,实属不易。 不过,话又说回来,重点查处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并不等于在反腐败问题上搞“抓大放小”,更不应该是基于好大喜功等功利主义思想下的“放水养鱼”或者“以纪代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贪腐犯罪案件的唯一法定侦查和指控机构,它自己首先必须严格依法执法,也同样必须受到公众的监督。 根据生活经验和一般常识,官员贪污受贿总有一个由小变大、逐步演化的过程,反腐败既要抓大,更要防小,这样才能防微杜渐。这既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所以,我们的法律才有了对小贪、中贪、大贪和巨贪等不同层次犯罪行为的刑罚区别规定。不过,据笔者粗略统计,在上海检察机关所公布的上述贪污贿赂案件查处数据中,“大案”的比例竟高达93.5%。这着实让人倒吸了一口凉气。难道上海的腐败官员真的“厉害”不成?他们要么不犯案,要犯就是犯“大案”?这样的“大案”比例比之有些省市来要高出许多。这就意味着,许多区级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应该是100%的“大案”,没有“中案”(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和“小案”(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 上海官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状况真是如此吗?我看未必。作为普通市民和法律研究者,人们似乎都有权利对此进一步深究。就笔者的个人研究看来,上海反腐败的形势和官员的实际贪腐形态,与绝大多数发达城市并无太大的差别,出现这一数据现象的最大可能,是检察机关可能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立案标准,或许就是从法律规定的5千元以上可以构成犯罪,提高到了4、5万元以上———如若事实果真如此,那么,这种做法本身就已经有了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在渎职犯罪中设有一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它是专门用以针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行为的罪名,也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笔者一直在想,如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是贪渎案件侦查、起诉机关)的检察院,它们自身不严格依法查办符合法定标准的“小贪”、“中贪”,人们又能够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去对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呢?看来,这已经不是一个可以加以忽视的小问题,或许在一部分沿海发达地区还有那么一些普遍性,需要在统一思想认识和制度制约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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