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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不记账也要领罚单 洛阳路一超市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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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2-02 13:27:13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12月2日讯 日前,洛阳路上的一家超市因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台帐,被洛阳路工商所处以2000元罚款。

    洛阳路工商所的巡查人员在发现该超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台帐后,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

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但在随后的检查中,该超市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做出上述处罚。(记者 任俊峰 通讯员 王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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