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列为考察对象的拟选拔人员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3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11月26日新华网) 笔者认为,这是一项对“裸体官员”实施有效监督的规定,也是一项有的放矢、深得 近年来,我国外逃贪官中有相当数量的“裸体官员”。其中,不仅有正职,也有副职。2006年,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死缓,其远在英国“留学”的儿子所需费用,就是他受贿得来的钱财。因此,“裸体官员”,不但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也不应在党政领导岗位上担任副职。因为副职同样可以依靠手中的权力,非法敛财,同样可以摇身变为“裸体官员”后,通过配偶及子女向国外转移财产。 与此同时还应看到,从某种意义上,“裸体官员”就是一封举报信。我们不否认有些“裸体官员”是清白的。但不少“裸体官员”通过移居国外的配偶及子女,将非法敛财转移国外的客观事实,说明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裸体官员”的监督。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将子女送出国外自费读书及定居的“半裸官员”,也应纳入监督的视线。毕竟政府官员仅凭工资收入,是难以负担子女在国外自费读书与日常生活的开销。 长期以来,公众对于官员申报财产的呼声十分强烈,有关部门不妨做出规定,要求“裸体官员”、“半裸官员”必须申报财产。这不仅是对“裸体官员”、“半裸官员”实行有效监督的需要,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同时,还可以此为突破口,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行。作者:杨金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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