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徐长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1万元。昨日,市二中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长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而在此前受审时,徐长春承认所有指控收受“好处费”的事实,但他一直辩称:“我只收钱,但没有帮忙。”还说是孝子给孝子送钱。(2009年11月21日人民网转自《重庆晚报》) 见过贪的,没见过这 为官清廉、执政为民,应该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第一操守和第一准则。但是,总有一些官员,不甘清贫、不肯为民,而是贪之当头、私之为先,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却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不认为是犯罪,还心安理得、心存侥幸、心怀鬼胎,找各种借口来为自己辩解,找各种工具来当“遮羞布”和“挡箭牌”。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只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并且实施了利用职权或者职业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正因受贿罪有“为他们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一些贪官便将“没有帮忙”、“没有办事”当作一块“遮羞布”了。 但是,现实中真的会有人心甘情愿地送人钱,而不需要对方办事、帮忙、关照的吗?恐怕除了此人钱太多烧的或者此人是个痴子、傻子、疯子,否则绝不可能。因为官员手中有权,而那些巴结领导的人、送礼给领导的人,看中的正是其手中的权力,虽然表面上并没有进行直接的“权钱交换”,但是,放长线钓大鱼、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当是很多巴结之人、行贿之徒的惯用伎俩。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开县建委职工肖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徐长春在其承接开县中学房建工程、开县水务集团管网工程、开县新城建设开发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调动其侄儿工作等方面的“关照”,先后7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40万元。2002年至2004年间,重庆某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为请求徐长春在其承包开县水泥厂工程时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11万元。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徐称自己收钱是事实,但没有为行贿人办事,收钱完全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徐长春称,“肖某和我弟弟是好朋友。当我弟弟在2000年患癌症时,肖积极为我兄弟联系医院;弟弟在北京去世,肖又赶到北京,亲自为我弟弟穿寿衣……”肖某的这些行为令他感动,两人结下深厚的友谊。徐长春承认自己收了肖某的钱,但没有为肖办事。而对于王某,徐辩解说,“王某对其母亲很有孝心,而我在开县也是有名的孝子,因此我俩成了好朋友。我收了王某的11万元现金,但同样没为其谋利。”然而,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称,徐长春以前的供述、肖某和王某以及一些业主单位的负责人均证实,徐长春曾给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打招呼”,希望把其单位的工程交给肖某或王某做。 因此,徐长春所狡辩的“没办事”,纯粹是自欺欺人的无稽之谈,是典型的偷换观念和无端抵赖。虽然在收了钱时可能确实没有直接“办事”、立即“办事”,但是事后通过“打招呼”,利用权力的影响给对方“照顾”,就不是“办事”?这样的谎话,恐怕只能骗那些不懂事的三岁小孩。而至于徐长春所说的因“孝”拿钱不是受贿,就更加站不住脚了。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贪官也可能是孝子,这很正常。但是,因为别人也是孝子,就可以拿别人的钱,认为孝子给孝子送钱,就不是受贿,恐怕是对孝理、孝道、孝文化的最大误解和亵渎。孝是无价的,是不能拿金钱来丈量的。子女对父母的孝心,不是体现在给父母多少钱上,而是体现在那份发自内心的一份敬重和感恩。尽孝之人,最讲究的是一个善、一份真、一种纯。一旦怀有了肮脏的思想、不良的动机,则失去了孝的本意、失去了孝的真谛,这样的人,其实根本不配做一个孝子,更不配在那儿谈孝论道。 徐长春在辩解中,反复提到了自己拿别人钱财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和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但是,因为在这种交往中,隐藏着权和钱之间的交易和公与私的博弈,所以,就很不正常,也很危险了。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监管,教育党员干部要远离“小兄弟”,要谨慎交友,交好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对于贪官而言,再美的“遮羞布”,也掩盖不了受贿的本质、犯罪的事实, 法律相信证据,不相信美丽的谎言。撕开“遮羞布”,看到的只有肮脏的思想和灵魂。玩火者必自焚,伸手者必被捉,这才是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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