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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出台 学校禁发补贴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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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21 07:44:49 青岛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讯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意味着期待已久的绩效工资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今年年初,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09年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下,配合以人事制度等改革所实施的绩效工资制度。

    据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

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他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或学年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地方补贴两个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了统一标准,其中,岗位津贴应当根据岗位等级适当拉开差距,地方补贴不分岗位等级按相同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义务教育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搞活内部分配。

    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通知》要求我市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义务教育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通知》还要求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建立离退休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根据文件精神,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目前我市教育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政策,保证绩效工资尽快发放到教师手中。(本报记者 刘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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