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来自谭静个人博客
2008年04月16日媒体模拟的案发现场 谭静坠亡案昨一审宣判 四韩国被告未尽善良管理责任判担三成责任 2008年4月5日清晨,24岁女演员谭静在广州东风广场离奇坠亡。事后,谭静母亲将韩国女子金润庆以及韩国男子李尚明、金铉澈、赵龙铉4人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应为谭静之死承担一半过错责任,索赔42万余元。昨日,广州市越秀 四韩国人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126655.2元 其中:金润庆(女)负主要责任,承担40% 李尚明、金铉澈、赵龙铉各20% 一审判决: 谭静本人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确定四被告对谭静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金润庆在此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尚明、金铉澈、赵龙铉在此范围内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四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谭母未能举证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判决驳回了其主张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按照法院判决,四被告合计应赔偿人民币126655.2元。收到判决书后,原告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目前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判决三大理由 一、当晚,5人饮酒与金润庆话别,四被告在谭静出现醉酒状态时,本应主动劝阻乃至制止谭静继续饮酒,但金润庆反而又邀谭静及其他三被告一起离开酒吧到其住处继续饮酒,导致谭静醉酒状态加重。 此时,金润庆作为四被告中唯一的女性,本应将谭静留宿在自己的住处或者安全护送其回家,但却草率地将醉酒的谭静交给三名男被告,实属不当。 二、3名男被告既然接受了金润庆的委托,理应想办法将谭静安全护送回家。因为从电梯间的监控录像可知,当时谭静尚未完全醉倒而失去意识,三被告有可能可以询问到谭静的住处。 尤其是当谭静进入卫生间较长时间未出来时,三被告如果细心观察和留意,可能可以避免谭静坠楼的后果发生。虽然无证据证明谭静坠楼与其醉酒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与三名男被告没有尽到妥善的照顾义务有一定的关联性。 四被告与谭静喝酒喝醉的先前行为,产生了照顾和负责谭静安全的善良管理责任。 三、当然,谭静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谭静的坠楼死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