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完成。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稿中对“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条款做出调整,规定“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在《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有人表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违教育公平,有损公共教育资源,应当通过立法全面禁止。有的陈述人则认为不应“一刀切” 相关人士在对草案修改时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具体实施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务活动,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全身心投入,通过日常的教学教育活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平等对待学生,实现教育公平,维护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和公益性。草案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符合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公办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但鉴于需要与民办学校教师有所区分,对“家教”这一用语认识不一致,草案修改稿将其明确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季耀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