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讯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诉案件时,针对辖区内个别居民违法建筑未能按规定拆除情况,依法对青岛市某房屋管理处怠于行使职权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近日,该处函复市南区检察院院已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拆除了违法建筑。 2009年9月中旬,申诉人郭某到市南区检察院申诉。郭某在申诉书中提出法院对于一审被告王某私自改造房屋顶棚,并阻挠其进行房屋维修的行为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市南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抗诉。市南区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调查发现青岛市某房屋管理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已对郭某私自改造屋顶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并已申请强制执行,但对于王某同样之违法行为却未能主动行使行政职权依法进行处罚,遂向该房屋管理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房管处依照《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进行房屋再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之规定,对王某的非法改造屋面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房屋管理处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履行了行政职责,并复函表示诚恳接受。 据了解,在以往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多以《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形式,通过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启动再审程序。这种对国家机关行政执法行为采用的检察建议,不仅创新了检察建议的形式,而且拓宽了行政执法监督新领域。(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崔洁 郝会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