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 应成为常态 《解放日报》:法院把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公款作为来自纳税人的款项,其花销处置本就需要担负法律上的责任,对于滥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行为,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的,判以“贪污”、“滥用”公款的罪名并不为过。 《南方农村报》:舟山中院将傅平洪公款吃喝玩乐费用认定为贪污款,作出了“有罪”的明确界定,可视作 《新民网》:希望这个案件能起到“蝴蝶效应”。国内其他地方的司法及政府部门应当以此为鉴,严惩公款吃喝等“三公”消费,让那些多吃多占、乱花公款的贪腐分子付出代价。 《中国青年报》:要解决公款吃喝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增加公务开支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费受到法律规制和控制。对于那些将公款作为自己享乐“专用资金”的官员,要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的判例应成为常态。 《广州日报》:有两点首先要弄清。其一,我国并非施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舟山中院的判决并不能自动适用于国内其他法院;其二,严谨地说,舟山中院只是把过度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将公款吃喝入罪。因此,“关键不在增设什么罪名新立什么规定,而在于下大决心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财务制度!” 此举对于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凌云时装6068”:好!是得整治了,把公家的钱当成他们肆意挥霍的资本,这样的“败家子”赶快下台。 网友“农民工牌手”:长期以来形成了这样一个概念:吃喝不是罪,不进腰包不是罪。事实上这是一个极其错误的观点。如果把纳税人辛辛苦苦缴纳的税款用来胡吃海喝,当然是一种极大的罪过。 网友“clang1226”:将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款,并以贪污罪论处,这大约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是第一次,此举对于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网友“尼溪”:长期以来,虽说人们对公款吃喝深恶痛绝,可痛归痛、恨归恨,到目前为止,也只见到一些应时的说了等于没说的防、堵性的规定条文,而无一项法律规定,一直属法律管辖以外的灰色地带。 网友“250250”:在此问题上,确实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推敲,比如怎样区别公款吃喝和正常公务接待,如何提取证据,在集体公款吃喝时如何区分责任等。但对于公款吃喝入罪,并不能因此裹足不前。实际上,各种禁止公款吃喝的规定、公务接待的标准,相当明确,只要能做到公开、透明,将公务消费“晒”出来,界定、取证、究责的难题,也就不难解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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