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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婚恋驱使女检察官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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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12 10:35:21 法制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与男性职务犯罪不同的是,女性职务犯罪往往体现出“利他”、顺从、多情的特点

    于兰大学毕业后到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工作,因业务往来认识了黄某。黄某是名牌大学毕业生,人也长得比较英俊。据于兰说,她有“名校情结”,于是,在明知黄某有家庭的情况下,和黄某开始了情人关系。

    后来,于兰结婚又离婚,在离婚后的那段难过的日子里,黄某对她关怀有加,两人感情再度升温。但鉴于于兰不想一

直做情人,而黄某也不愿意离婚,于兰提出结束两人关系。黄某再三挽留未果,随即将两人的关系及于兰贪污之事举报至区纪委。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经检察机关调查,在于兰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中,举报人黄某“功不可没”:

    于兰利用其负责街道办事处采购笔记本电脑业务的职务便利,伙同黄某,要求销售单位高开购物发票,以虚假笔记本电脑采购价格向单位报销,将公款据为己有;

    利用其负责街道办事处采购礼品的职务便利,伙同黄某,虚报礼品采购价格,使用假发票向单位报销,将公款据为己有;

    利用其负责街道办事处采购电视机业务的职务便利,伙同黄某,要求销售单位高开购物发票,以虚假电视机采购价格向单位报销,将公款据为己有……

    案发前,三十出头的于兰以优异的成绩考取北京市某部门正处级遴选人,市组织部派人考察期间被收到举报的区纪委一票否决。

    “真是很可惜啊。”案件的承办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门达谦对记者说。

    检察官说,于兰的故事并不是个案,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体现出了女性多情的一面。在2006年海淀检察院办理的某厂会计张某贪污案中,张某为了情人章某,不惜以身试法,贪污50万元购置房产。“女性追求幸福的愿望是无可厚非的,但方法不对,甚至于选择触犯法律的途径来获得幸福,结果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办案检察官说。

    张凤(化名),则是女性职务犯罪的另一种典型。

    张凤曾是北京一个加油站的统计员。丈夫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4年刑满释放,无业在家;儿子在北京某高校读书。

    因为家庭负担重,张凤想出了利用虚假的存油凭证骗取油票的办法。事后,为了掩盖自己占有油票的行为,张凤又利用做统计报表的职务之便撕毁假油票凭证。张凤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的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指出,像张凤这类的女性职务犯罪往往带有“利他性”。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发现,不少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为了追求自身的享乐,而是为了家庭、为了家人。”海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2005年,海淀检察院查办了北京某大学外宾招待所潘某挪用公款案。检察官了解到潘某的家庭情况是:潘某的丈夫无业,有两个孩子,儿子35岁,女儿31岁,都已经成年却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日常生活上的困境,成为导致潘某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女性还有柔弱、被动的一面。有时候表现得很顺从,易被人说服。北京某大学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的李某和董某,在站长陈某的指使下实施贪污行为,这两个人并不是主犯,只是和站长陈某共同犯罪,严格地说,也是受到了站长陈某的教唆。”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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