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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环保干部收钱后检查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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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12 10:13:54 检察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收钱后,检查只是走过场

    从山东临沂亿鑫水污染事故看如何防范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身为国家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应尽的环保监管职责,检查走过场,未及时发现重大污染隐患,最终导致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给国家造成3714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日前,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原副局长周玮、工作人员李洪波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十年零六个月、三年。

    化工公司偷排废水造成重大污染

    7月23日,临沂市环保局监测站在一监测点经监测发现,南涑河水砷含量严重超标,遂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确认后迅即启动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对污染流域拦坝截流、抛洒石灰、调水稀释等措施除砷。

    同时,临沂市环保局开始紧急排查污染源,于次日确定污染系临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排放废水造成的。7月26日,公安机关将闻讯潜逃的亿鑫化工有限公司原经理于皓抓获归案,随后查清了该公司违法排放含砷废水的过程:今年4月,于皓明知新生产线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而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砷等有毒物质,仍然私自新上了阿散酸(一种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并偷偷生产。为掩人耳目,该公司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水排放在一处蓄意隐藏的污水池。为了节省污水处理费用,趁当地降雨南涑河水量增加之机,在7月20日、23日深夜,于皓指使公司的生产厂长许长贤、员工于宗友,用水泵将含砷量超标2.7万余倍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南涑河严重污染,影响到流域内50万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

    后经核实,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14万余元。于皓等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9月1日,于皓、许长贤、于宗友被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五年,并共同赔偿国家37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环保人员两次检查走过场

    其实,早在今年3月亿鑫公司安装生产阿散酸设备期间,时任临沂市环保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副局长的周玮,就曾带队到亿鑫公司进行过例行检查。

    检查中,周玮发现该公司在没有经过环评报告、未经环保局审批的情况下新上这种生产设备后,就问陪同的该公司生产厂长许长贤:“这新上的设备是生产什么的?”许长贤说:“不知道。”周玮见状,也未再继续深究,只是简单地测量了该公司排出的冷却水PH指标后就离开了。事后,周玮没有按照环境监管规定要求亿鑫公司停止和拆除新上的设备。

    5月中旬的一天,周玮再次带领负责企业监管的李洪波等人到亿鑫公司检查。在检查中,周玮等人发现新上设备已经开始生产,且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棕色污水被集中排放在一个蓄水池内。可是,这次周玮再一次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只简单地询问了一下工人,既没有对污水取样化验,也没有责令停止生产,致使亿鑫公司新上的阿散酸生产线得以持续生产,并产生出大量含砷有毒废水,最终导致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检察机关力查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临沂市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快速查办污染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周玮、李洪波在发现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而新上生产线后,没有采取责令停产、拆除新上设备等行政措施,没有对生产废水进行抽样化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大污染隐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3714万余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存在环境监管失职行为,遂于8月1日对二人立案侦查。8月10日,二人被逮捕。

    经进一步侦查,检察机关又发现了周玮、李洪波二人有受贿行为:2006年至2009年,周玮在临沂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工作期间,利用环境监管职务之便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收受26家企业人员送的现金与购物卡共计12.06万元,在企业监管等方面为企业谋取利益;而李洪波也先后收受14家企业所送贿赂与购物卡共计3.39万元。其中,周玮、李洪波两人先后于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收受亿鑫公司于皓送的5000元购物卡。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周玮、李洪波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三年。

    三条建议防范环境监管失职行为

    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亿鑫公司非法新上生产设备,非法生产,产生有毒废水,而担负环境监管职责的周玮、李洪波二人在两次检查中都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及时发现污染隐患,也没有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两人检查走了过场,导致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污染隐患,是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这位检察官分析说。

    “我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我发现有非法新上设备、非法生产、有生产废水这个问题后,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一追到底,可我没有这样做。”周玮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李洪波也供述说:“如果我们检查细致,发现有新上生产项目后就依照规定责令停产,并及时对原材料、污水、产品进行检查化验,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就能避免这次污染事故。”

    如何防范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是此案带给人们的思考。对此,检察官提出了三条建议: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坚决及时查处,责令停产、整改,强制拆除非法设备。同时,环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摆正监管与被监管企业的关系,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就收受对方贿赂,在监管中走过场,导致问题发现不了,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因为拿人家的手短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外,也要加强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规范生产经营,不能有出了问题就用钱摆平的想法。(赵云昌 危淑萍 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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