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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信用卡透支应该合理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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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11 10:51:22 长江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两年前,广州一名男子从信用卡透支两万元。如今,该男子透支的两万元利滚利至20多万元。按照银行的计算方式,再过16个月不还款,欠款将达百万元之巨。(11月10 日《广州日报》)

    信用卡透支两万元,两年后就成了20多万元。但是,人家银行可是按章办事,每一笔账都有据可查。该银行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还款,“应支付透支款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按每月30天计算,

透支利息为每月1.5%。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5%的超限费。也就是说,在停止还款的情况下,这三项费用加起来,每月支付的费用高达11.5%,而且每月计复利。

    账虽然不错,但足以让人惊呼:太多了,太黑了。对信用卡透支加重惩罚,是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而从透支者的角度看,这也是他们不讲诚信付出的代价。话是不错的,但是也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坚持罚罪相当,难道因为透支者犯了不讲诚信的错误,我们就可以让他们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怎么处罚他们就都是正确的?如果这个理论成立,就可以宣布对一切小偷判处死刑了,谁叫你偷东西的?

    说银行对信用卡透支者的惩罚过重,可以有两点比照: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即使在借条上写明了,法律也是不予保护的。信用卡透支者付费达到每月11.5%,大大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可见实在是高了;二是进行二审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两万元两年后变成20多万元,居然是本金的10倍,显然也是太高了。

    银行对信用卡透支者的惩罚如此之重,原因在于这是银行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既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也没有权力部门的监管,更没有消费者的话语权,自然可以随心所欲,想怎么做就怎么规定。现在看来,还是应该有个框架,让银行的权力在笼子里运行,而不能随他们挥起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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