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2006年11月底,行贿人李某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028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2006年11月30日的单位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7200元)卖给被告人戴国森,购房总价与市场价格的差额为人民币39.3175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戴国森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50.3935万元。戴国森的供述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另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戴国森的亲属已代为退 平阳县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国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平阳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戴国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
上一篇:民生工程副总指挥受贿300万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