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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官股官商亟须“四套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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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09 09:47:16 人民网-观点频道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朱波

    前不久,陕西横山县多名官员公然违法参股经营陕西省政府命令关闭的煤矿,非法牟利。湖南桑植县一名官员参股村办企业,非法获利700多万元,而村民却得不到任何补偿。因此,不少地方官员因违法经营企业所占股份(以下简称官股)和非法参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官商),从而牟取不法利益而被媒体纷纷曝光。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许多地方官员明目张胆的参与官股、官商等腐败问题,在当地尽人皆知,

但无人敢举报。不闻不问的有之,不查不处的有之,为之开绿灯、助纣为虐者的更有之。而这类官员腐败问题却往往是或查而不处,或查而假处,或查而轻处。等到官股、官企东窗事发,大都因发生安全事故或被百姓长期检举和媒体调查后才水落石出。

    因为官股、官商腐败问题从地市到乡村官员涉及面广,地方官员无论涉嫌与否,为了自身的利益和仕途,可能会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出现了反不胜反、查不胜查,却又反而不查、查而不反,且查而不处、查而假处、查而轻处的关键原因所在。它不仅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中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成为当前各级官员议腐反腐的重大课题。

    官股、官商现象是一种权力腐败现象、商业腐败现象,官股、官商行为是一种官商勾结的官员腐败行为、商人不法行为。官股、官商现已成为社会腐败的高发区和事故频发的重灾区。如山西、陕西、湖南等地接连不断发生的官股、官商矿难事件,湖南等地严重污染事件,上海“楼脆脆”事件,以至重庆大范围、大规模官商黑勾结腐败事件,可谓举不胜举,数不胜数。官股、官商对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侵害,对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德的践踏,对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的扭曲,对执政党声誉和政府信誉的损害,现已到了令人发指的严重程度。

    记得早在2007年,中纪委就颁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官员占有官股或参股经营的企业做了明确界定:官员或其他公职人员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对官员借助直系亲属接受干股也定性违法。尽管《公务员法》也明文禁止官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国务院从2005年就下令纠查,却查而不绝,大有泛滥成灾之势。

    笔者认为,防范和整治官股、官商腐败问题,一要从健全制度入手。不仅规定党政官员,而且也要规定国企官员,都不得占干股或参股营利性经营活动,如若违犯,不论轻重一律革职查办。凡因腐败问题被革职者,党政部门不得再调任或转任其他公职。二要建立官员财产公开与申报制度,推行官员财产阳光化制度,使官员本人及其工作和财产都置于制度、法规、舆论和公众的严格监督之下。三要建立官员权力约束制度,尤其是对于官员利用权力插手商业、干预市场、垄断资源必须加以严厉的制度约束和节制。必须从制度上对官员的滥用职权、公权私用,权力设租、权力寻租,违规违法使用行政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牟利的腐败行为严格防范和严厉制裁。四要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尤其在官股、官商盛行和腐败高发区,更要加强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建设,使党员和公众从党和国家利益出发,自觉地、无畏地行使对党政官员进行民主监督的责任和义务。这是防治官股、官商的强大而无处不在的社会威慑力量,在广大党员和公众防治官员腐败的汪洋大海中,官员要“前腐后继”是难上加难,寸步难行。

    综上所述,要想根除官商腐败现象唯有根除官股现象,以及官商勾结,受官员荫庇的变相官企等,亟须从制度根源上、法治根本上、社会舆论监督环境上,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动员整个社会,坚持不懈地连根拔除。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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