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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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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07 15:52:58 青岛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置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意见》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业务程序已开发完毕并投入运行。我市确定在市内四区先期开展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据介绍,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经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备案,在本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房屋所有人选择就地或异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针对安置住

房价值超过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的差额部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根据规定,申请这项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2.提交《拆迁房屋补偿协议》;3.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部分须全额作为首付款,且补偿部分占回迁安置房屋市场价值的比重,不得低于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4.回迁安置房屋具备抵押条件的,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回迁安置房屋不具备抵押条件的,由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5.以置业担保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向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6.回迁安置房屋的开发商需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职工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回迁安置房屋具备抵押条件的,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不具备抵押条件的,由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记者 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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