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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贪贿罪起刑点将伤害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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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06 11:02:15 红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重庆晚报》11月4日)

    公众真要感谢张军先生,因为如果不是他为呼吁提高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无意中透露出“许多涉案金额

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的话来,公众无从知道现实中居然有存在如此多的“犯罪黑洞”,而这些“犯罪黑洞”又是由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造成的。

    刑法规定,贪污贿赂5000元就要定罪处罚,那么贪污贿赂达到涉案金额为几万元,那就得判处好几年有期徒刑,那么,那些有权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不依法向法院移送案件,就是渎职。按理说,发现这种现象就应该向这种丑恶现象作斗争,比如,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人大会上、媒体上进行呼吁。而不是因为有些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没有移送法院,有些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又移送给了法院,为了表示公平,索性就建议一律贪污贿赂的案件定罪数额标准一律提高,自己当了埋进沙子的驼鸟,让一帮贪官们皆大欢喜。

    提高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数额,让贪官们高兴了,但对于社会公众、其他种类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公平,对于国家廉政制度更是一种致命的伤害。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是500元,而现行的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起点是5000元,这两者本身差距是十倍之大,如今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起点还要提高,可能在贪官们之间实现平等、公平,但他们与盗窃犯罪人相比,又公平了吗?何况,贪污贿赂罪量刑起点不断提升,正义的边界不断地老化,贪官可能手就越伸越长,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更加盛行,贪官们享受了国家各种福利待遇在犯罪时,又从宽处理,这对民众和社会来说,又公平吗?

    驼鸟将自己埋进沙子,看不得别人也看不到自己,但世界并不会因为驼鸟埋沙而改变。假设我们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数额从5000元提高到50000元,到时,照样会有涉案金额为10万、20万元的案件不移送法院,因为贪官在体制博弈能力不消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渎职现象不消除,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就不可能消除。所以,就是贪官之间的平等也无法实现,到时,张军先生是不是再为了贪官之间的“公平”,再次建议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数额提高到50万元呢?

    《动物庄园》里说:“所有的动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动物更平等”,如果我们不是严厉去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追究有关部门的渎职责任,不是去平衡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与其他经济犯罪的定罪数额,而是一味地追求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以达到所谓的“社会公正性”。那么,这句话大概可以改写为“所有公民是平等的,但贪官们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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